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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範曉偉大律師

    借條作為基礎法律事實。所證明的內容是存在借貸關係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借條上所載明的數額,利息的計算方式,還款的期限,以及罰息的計算方式。而且還有雙方的名稱,身份證號,通訊地址,都有證據意義。而轉賬憑證所證明的是出借人已經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如果借條上寫著“今收到”,或者原告能夠證明交付了現金,經過法庭質證,參照其他證據可以認定的,問題不大。如果有匯款憑證是最好的,因為銀行匯款憑證上有匯款的時間,匯款的賬號,匯款的金額,證明力和證據力比較高。開庭之後經過當庭的舉證質證,才能夠知道案件的大體走向,在法庭開庭之前,任何人都不能推測案件結果,根據法官和律師的管理規定,也不能談論案件結果。所以打官司,是為了最大程度上證明自己所主張的觀點,尤其是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證據缺乏,那麼法官有權力,依照證據規則,行使自由裁量權,來進行判定。也由此法律事實並不等於案件事實,那麼訴訟追求的是法律事實,也就是透過證據或者推論來證明的事實。關於你利息計算的方式,應該有明確的約定,才能得到支援,否則,建議你要求銀行同期利率這樣比較公平,要求的過高反而得不到支援,舉個例子,如果你要求的本金和利息過高,那麼你支付的訴訟成本也高,而所有的訴訟都是有風險的。一個真正的律師、負責任的律師,不會為你承諾案件結果,這些你都要考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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