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辭去公職指的是政府或公務員、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主動辭去工作崗位;而辭職在廣義上泛指所有行業主動離職的行為,而實際上的狹義概念則可以理解為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解釋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公務員法關於公務員辭去公職的解釋:第一,辭去公職是公務員的法定權利。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基本權利。勞動權包括了擇業權,而辭去公職正是擇業權的一種實現形式。是否提出辭去公職的申請,是法律賦予公務員的權利,由公務員本人自行決定。第二,辭去公職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式。中國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務員行使辭去公職權利,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式,本人首先提出申請,報經任免機關批准,不得擅自離職,以避免對機關正常工作的干擾和影響。第三,辭去公職的公務員享有法定的辭職待遇。公務員依法辭去公職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各種人事關係證明,有在規定範圍內獲得重新就業的權利,在辭職者擔任其他國家公職後,其在原機關的工齡可以連續計算。第四,辭去公職的主體是有法律限制的。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在涉及國家機密等重要崗位任職的以及具有法定情形的公務員,不得辭職。這樣規定,對於保證國家公務執行的嚴肅性、穩定性,對於保護國家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一般來說,辭去公職指的是政府或公務員、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主動辭去工作崗位;而辭職在廣義上泛指所有行業主動離職的行為,而實際上的狹義概念則可以理解為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解釋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公務員法關於公務員辭去公職的解釋:第一,辭去公職是公務員的法定權利。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基本權利。勞動權包括了擇業權,而辭去公職正是擇業權的一種實現形式。是否提出辭去公職的申請,是法律賦予公務員的權利,由公務員本人自行決定。第二,辭去公職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式。中國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務員行使辭去公職權利,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式,本人首先提出申請,報經任免機關批准,不得擅自離職,以避免對機關正常工作的干擾和影響。第三,辭去公職的公務員享有法定的辭職待遇。公務員依法辭去公職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各種人事關係證明,有在規定範圍內獲得重新就業的權利,在辭職者擔任其他國家公職後,其在原機關的工齡可以連續計算。第四,辭去公職的主體是有法律限制的。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在涉及國家機密等重要崗位任職的以及具有法定情形的公務員,不得辭職。這樣規定,對於保證國家公務執行的嚴肅性、穩定性,對於保護國家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