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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429方寸世界

    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將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在一定時期內租給承租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的行為。中國土地租賃有兩種方式:一是土地所有者(國家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農村集體土地出租給土地使用者,二是土地使用權承租人者將土地轉租給另一土地使用者。題主描述土地租賃情況太籠統,既沒說明此土地性質、土地用途,也交待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雙方口頭協議約定土地租期20年並早已到期,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雙方土地租賃協議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出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下面舉例說明如何收回土地使用權,供提問者參考。

    出租人應在承租人收割作物或採摘果實之前通知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收割或採摘完後收回土地。例一,某農田土地在23年前被承包人出租給他人種玉米,雙方口頭約定租期為20年,此土地可能被政府徵收開發,土地承包人應在玉米收割之前通知承租人不再出租土地。出租人應保留解除合同通知有關證據,避免承租人抵賴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例二,某村果園在25年前被村委會負責人出租給他人種葡萄,雙方為規避監督而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僅是口頭約定租期為20年,現在村民代表大會罷免了出租土地的原村委會負責人,村民集體要求收回被原村委會負責人出租果園,村委會可以在果園採摘之前通知承租人不再出租土地。出租人應保留解除合同通知有關證據,避免承租人抵賴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如果承租人在果園栽植果樹,雙方協議未約定到期後果樹以及地面附屬物歸屬的,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協商具體補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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