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此,物業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是可以利用小區的土地進行經營的。車主向物業交納的其實是車輛保管費。基於上述關於小區停車位歸屬的分析,小編總結如下:
1、在第一種情況下,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利收取停車費的。因為此時各個車位屬於購買或接受贈與的業主所有,停車場內的公共部分屬於所有擁有車位所有權的業主共有。
2、在第二種情況下,物業公司經過建設單位的授權之後是可以代替建設單位向業主收取停車費的,但此時的停車費標準也不是由物業決定,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具體約定。也可以說物業此時是沒有權利要求收取小區停車費。
3、在第三種情況下,停車場的所有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對於停車場的使用和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中約定。
同時中國《物權法》規定,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只是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對業主停車進行收費。如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因此,社群居民委員會也是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因此,如果經過業主大會決議同意收取一定標準的停車費,那麼,該停車費的收入應該是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而不是歸物業公司來隨意開支。
實踐中,停車費一部分作為物業管理成本和交納稅金,另一部分作為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此,物業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是可以利用小區的土地進行經營的。車主向物業交納的其實是車輛保管費。基於上述關於小區停車位歸屬的分析,小編總結如下:
1、在第一種情況下,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利收取停車費的。因為此時各個車位屬於購買或接受贈與的業主所有,停車場內的公共部分屬於所有擁有車位所有權的業主共有。
2、在第二種情況下,物業公司經過建設單位的授權之後是可以代替建設單位向業主收取停車費的,但此時的停車費標準也不是由物業決定,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具體約定。也可以說物業此時是沒有權利要求收取小區停車費。
3、在第三種情況下,停車場的所有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對於停車場的使用和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中約定。
同時中國《物權法》規定,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只是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託,對業主停車進行收費。如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因此,社群居民委員會也是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因此,如果經過業主大會決議同意收取一定標準的停車費,那麼,該停車費的收入應該是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而不是歸物業公司來隨意開支。
實踐中,停車費一部分作為物業管理成本和交納稅金,另一部分作為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