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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法制日報》刊登一則公告:原告邱路光與被告陳凱歌名譽權糾紛一案,因陳凱歌拒絕履行判決中書面道歉一項,本院現將判決書的部分內容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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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60427768538

    媽的智障,回憶錄就應該是真實的,不能參假。如果參假了就不能叫回憶錄自傳只能是一通亂寫狗屁不是的吹噓自己的文章

  • 2 # 吳都有陽光Zzz

    也許陳凱歌認為,只有他這樣的名人雅士才配擁有名譽權。他在2009年出版的自傳《我的青春回憶錄》中,對當事人的私生活添枝加葉,盡情虛構,說明他當初根本就沒有把對方的聲譽形象放在心上。法院開庭審理名譽糾紛一案的時候,陳凱歌既不出庭,也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書面道歉義務,好象邱路光的所謂名譽權純粹就是無中生有,無理取鬧。說他未把邱路光放在眼裡還情有可原,畢竟是一個名不見經卷的小人物,資源有限,翻不出什麼大浪來。但是無視法律尊嚴,陳凱歌就有點妄自尊大,不知量力了。

    法律不是擺設,人人平等也不是一句空話。名人有名譽權,普通人同樣擁有。

    不可否認,陳凱歌是國內為數不多的知名導演,在影視製作領域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他的許多經典作品大氣磅礴,不落俗套,在觀眾心目中印象深刻,頗受稱讚。但是這些成就不過是陳凱歌人生道路上的一道風景,並不是他目中無人或目無法紀的資本。作為公眾人物,示範作用從來都不是宣傳口號,身體力行才能夠受人尊重。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放低姿態,有時候總比端著一副高高在上的臭架子更能讓人信服。而且說白了,名人不過是人名而已,有顧慮可以理解,過分糾結就有點忸怩作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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