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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福15029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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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左會計右法律的牛老實
首先可以明確告訴你,簽了字的離婚協議,如果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也就是到民政部門領取離婚證,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這裡所說的有無效力,是指法律上的效力。什麼是法律效力?你可以通俗的理解,法律(法院)會不會管上面的約定,當然不管;法律會不會認定你們的婚姻關係已經不存在,當然不是。
用個例子吧。
如果夫妻之間簽署了離婚協議書,上面約定的內容(或者你可理解為對方給你的承諾),對方是不需要遵守的,TA違反約定,你是不可以到法院起訴TA違約,承擔法律責任的。你告訴其他人,你們已經不是夫妻,因為有離婚協議,要求TA離開家(房),TA不走,你打電話報警,警察是不會管的——因為他們(法律)認為你們還是夫妻關係。
既然對方不需要遵守,不能(彼此)限制對方,那就是那張紙只是空文一張啊,談何效力呢。
其次,你問為什麼律師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不一致。我想,這無非有三種原因。
1.那個律師對你的問題理解錯誤,或者回答錯了。律師不是神,也有很多蹩腳律師的,尤其是打著免費諮詢的律師,錯誤總是有可能的。
2.那個律師比較雞賊,沒有誠信,只是想忽悠你的錢,你沒付諮詢費,他就故意不告訴你真實答案。
3.那個律師看待問題的角度或方式有差異,你對TA的回答產生了歧義,譬如那個律師說你們兩個簽署協議書的方式(行為)是合法可以的,只是說的行為,不是內容(協議)。
律師回答問題的不一致可能是對問題回答的角度不一致有關。離婚協議經雙方簽字了,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話,協議應該是有效力的,但離婚協議又不去登記,協議就沒有生效。協議未生效不等於協議無效,雙方在沒有簽訂新協議的情況下仍可拿原協議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這是協議仍有效的一種解釋,如果雙方簽訂了新的協議,那原協議就失效了,同樣,未經登記新協議也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