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倉帕嘉措
-
2 # 揚州談律師
答:由冒充簽名者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冒名者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擔保協議,也是合同。擔保協議的效力,要符合合同法關於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若不符合,則擔保合同則不成立,也不生效。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一、從合同訂立的要約與承諾的法定程式來看。
被冒名者與債權人之間的擔保協議,債權人可能希望與被冒名者訂立擔保合同的意思表示之要約,但被冒名者因不知情,就不會也不可能對要約人(債權人)訂立擔保合同的要約予以同意。被冒名者與債權人之間的擔保協議不能成立,也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從書面合同成立的要件來看。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被冒名者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被冒名者與債權人之間的擔保協議不成能立。
三、從無權代理的角度來看。
合同法規定,行為人(冒充簽名者)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被冒名者)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債權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只要未經被冒名者追認,則擔保協議對被冒名者不發生效力。
冒充你簽名的行為可以推定為無權代理。
第一,如果債權人與簽名人惡意串通損害你的利益,協議是無效的。
第二,債權人如果不知情,可以追究簽名人造成的損失,也可以根據民法總則新的規定將簽名人確定為實際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