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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日法律諮詢

    我覺得案件輸贏不單單是律師的問題,而是由證據及事實原因決定。打官司就兩個結果,一個是勝訴,另一個就是敗訴,不可能兩者都是勝訴。除非雙方當事人和解方式結案外,案件必有輸贏,敗訴也不能譴責謾罵律師。

    謾罵他人也是素質低下的表現,就算代理律師對勝訴案件因為主觀過錯打輸了,也不能用謾罵方式解決,直接協商律師事務所根據過錯賠償原則處理就可以了。大多數案件輸贏取決於證據與事實,跟律師關係不大。

    律師都是經過專業考試及訓練進入隊伍,一般對案件事實把握不會發生根本性錯誤。律師自己無法把握的案件也會聯絡其他專業人士幫助提出建議,而不會疏忽冒昧進入法庭。對於律師沒有主觀過錯的敗訴案件,不應責怪或埋怨律師,更不應該謾罵律師,因為有勝訴就有敗訴,案件結果完全取決於證據及事實。

    人無完人,每個人身上都有閃光點和不足點,錯誤在所難免,但是我們能夠儘量做到完美,讓風險降到最低就可以了。有的案件本來就存在爭議,你卻要人為給他一個是否輸贏的答案,這就是過分和違法的表現,我們只能對之唾棄。

    律師打官司不應該承諾輸贏,這本來就是一個法律條款,當事人不懂這個規則,難道專業人士也要冒犯負罪,那遭受唾罵真的無話可說。再者,有的律師為了錢財把本來就不可能贏的案件,硬是人為擺平,來個輸贏定論,這個風險只能自己承受。

    如果以謾罵能解決問題,估計很多職業會被人們唾罵,比如拿著公民稅款昧著良心幹壞事的人、貪汙受賄的人等各種職業者都可能被罵。所以,做違法行為的人,不管什麼職業,一旦發現不僅僅是捱罵,更重要的是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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