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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遠山的呼喚

    我原來在山區工作,那裡民風淳樸,人情厚道,招待人吃飯,不管菜如何都要讓你喝酒,白乾酒,度數較高,勸你喝的微醉才算盡興。逢年過街辦紅白喜事更是無酒不成席,當地人互相喝酒已是常事。也有喝酒喝壞身子的,偶爾也有因喝酒過量而致命的。但從沒有聽說向同桌酒友索賠的。

    曾幾何時進入法治社會,有了索賠的理由與規則。我想主要要分是主動喝酒還是被動喝酒。

    第一,如果是自己主動喝多而出問題,那其他酒友無責任。可作道義上的支助。因為大家都在一起,沒喝酒者也不應例外。

    第二,如果是別人勸酒協迫喝而過量出問題,勸酒者應有一定的責任,應多賠償,其他人作少量的賠償,包括沒喝酒者。要說責任的比例應視情節輕重。死者個人起碼承擔50%,勸酒者30%以上,其他人20%,詳細情況應該按法律條文而定。

    這裡是說如果賠償,沒喝酒者也應該賠償,只是比例小一些。因為儘管你未喝酒,但你是參與者,故有連帶責任。就好比一座樓房下一輛車被掉下來的東西砸壞,在查不出砸者人家的情況下,樓上所有的住戶要共同賠償。當然主體責任清楚後,連帶責任是很小的,比如上面例子,如果找到了砸車者,其他各家就沒事了。所以可以回答,喝酒出問題如果賠償,未喝酒者不能以為我未沾酒而拒賠,只是比例多少而已。

  • 2 # 廣西韋三水

     喝酒喝死了一桌人需要負什麼責任,這個要看具體的情節,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大多數情況之下應當由飲酒人自行自負損失。但如果親朋好友在共同飲酒的過程中存在以下的情節,則共同飲酒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下列四種勸酒情形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帶有強迫性質的勸酒,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之下,仍然勸酒的行為;

      2、在知道受害人不能喝酒的情形下勸酒的,比如知道受害人身體有疾病不能飲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沒有把醉酒的人安全護送回家,在飲酒者已失去或者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者安全送回家中;

      4、未勸阻酒後駕車並且出現損害的。在醉酒者神志不清之下不勸阻開車的,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這四種情形就是負連帶責任的情況。

  • 3 # 武當風水郭治國

    這個問題是有多方面的!

    一、兩個人喝酒一個喝死了,一個沒喝,按常理分析不存在勸酒的,一個人不喝酒也不會過度的勸酒。說明一下個問題,是另一個太貪酒了,貪酒喝死與另一個沒有太大責任,不應該賠錢,從人道主義講,少給他家裡點錢也可以。

    二、從因果關係上講,凡事都是有定數的,生老病死也是自然規律,如果喝酒的都是成年人,一定要有自律,不可貪杯適當就好,另一個也要在適當的時候勸一勸,不可太貪酒了。喝酒的喝死了,是個人因果,不要牽連另一個,也不以死者為大去訛詐另一個人,個人的因果要個人承擔。

    三、從客觀上講,能在一起吃飯喝酒的,也不是一般的關係,或許是好朋友,朋友在一起吃飯喝酒,自己喝死了,家人們更不要拿死人說事,也不可以強行讓另一個人賠錢,與人為善為好。

    四、朋友在一起吃飯喝酒,是中華美德,但都不要貪杯,適當就可以了,要相互勸誡,友誼為重,願大家喝而不醉,適當就好。現實生活,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為了家人和自己,不可貪杯。

  • 4 # 月生

    這個要視具體情節,根據情況負民事賠償責任或者無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大多數情況下應由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親朋好友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在和別人一同飲酒種,如果過程出事,有四種情況下勸酒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帶有強迫性質的勸酒,比如用“不喝就不是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然勸酒的行為;

    2、在知道受害人不能喝酒的情況下勸酒的,比如知道受害人身體有疾病不能飲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沒有把醉酒的人安全護送回家,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未勸阻酒後駕車並且出現損害的。在醉酒者神志不清下不勸阻開車的,也應負法律責任。

    這四種情形就是要付連帶責任的情況,建議大家在外喝酒一定要節制,如果一定要放開了喝,最好是在家中或者都提早找人來接送

    擴充套件資料:

  • 5 # 雲上生蓮

    首先回答:與喝沒喝酒無關,道義上應該賠錢。只有觸及法律條文才應承擔賠償責任!

    孟浩然的《過故人莊》

    故人具雞黍,邀我至田家。

    綠樹村邊合,青山郭外斜。

    開軒面場圃,把酒話桑麻。

    中國古代的酒文化體現的是情懷,如今只剩下了宣洩的痛飲!

    “醉酒死”是酒文化中的糟粕與陋習!

    聚會本來是人際關係的錦上添花。卻因不醉不歸,暢飲盡興的“勸酒”造成了太多的人生“悲劇”。

    以下都是觸及法律內容,必須承擔責任。供大家自省警戒!

    首先,聚會時強迫勸酒。

    1.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野蠻灌酒、言語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糾纏不休等,要主觀上存在強迫的過錯,此時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2.勸酒人應當對飲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斷,並給予必要勸阻。如果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造成飲酒人傷亡的,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組織者、勸酒者、同飲者均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其次,未護送醉酒人。

    1.未將已經喪失自我照顧能力的醉酒人護送回家.應承擔相應過失賠償責任。

    2.未在酒後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家人,應承擔過相應錯賠償責任。

    3.未勸阻醉酒駕駛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親朋好友喜團聚,把酒言歡莫醉酒。

  • 6 # 咪咪影視剪輯

    勸酒是否要負法律責任,這要看勸酒的具體情節而定。

    有以下幾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安全護送醉酒者。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最後,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而對於“過錯”,《侵權行為法》第六、七條有明確的規定,分別寫了過錯、過錯推定、無過錯歸責原則。前者適用一般侵權,後兩者適用特殊侵權,需要有法律明文規定行為人要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才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公民由於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 7 # FG源浪

    中國從古之今,“酒”已存在幾千年歷史,俗話說“酒逢知己千杯少”,朋友之間小聚,喝幾杯小酒本是一件十分愜意的事,但飲酒如果沒有把握好一個度的話,往往也會事與願違。在聚會後,因為飲酒發生意外,所有參與人員被判賠的案例並不少見。

    在與親朋好友的共同飲酒中,非強制禮節性勸飲是傳統民風民俗,如果飲酒出事,飲酒人要自行承擔過度飲酒造成的損害後果。如果親朋好友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第二: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以上就是共同飲酒需要承擔責任的四種情形,希望大家在飲酒時注意分寸,不能讓人過度飲酒,否則將承擔法律後果。

    部分內容選自《學法用法》王愛輝 崔志敏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

  • 8 # 壹七七五八

    不少人都知道,現如今一桌人喝酒,如果有人因為喝酒死亡了,一桌人都容易面對責任,那麼具體什麼情況下需要承擔責任呢?如果一桌人吃飯,是不是我喝的飲料,沒有參與喝酒,我就不會擔責了呢?

    事實上會不會賠償,其實和你喝的什麼沒有關係,哪怕你什麼都沒喝,但是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以下幾點

    第一,你完全沒有勸酒,並且不知道對方身體有其他任何隱性疾病

    第二,你們一群人把對方安全送到了家

    第三,送到家後還交給了其他照顧的人

    第四,如果對方當時就表現的醉酒嚴重,你們還及時的送醫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法律上如果對方喝酒了酒駕出事,一桌人沒有勸阻,也是會承擔連帶責任的。

    如果你們做到了這些,但是對方比如的確因為自身的原因,一個人喝悶酒還死了,那麼你們就不用擔責

    但是重點來了,此類案件,往往最終都賠償了的

    為什麼呢,因為有個神奇的東西叫做人道主義賠償

    實踐中,我看過不少類似這樣的案例,就是的確對方喝悶酒,也安全送到了家,也交給了家人,但依然因為自身疾病死亡。

    最後無一例外都人道主義給付了,記得很清楚有個案

    案例分享 法院認定同桌喝酒的人沒有過錯,但仍需一人補償一萬

    王某收到晉升通知非常高興,於是邀請了幾個朋友慶祝,因為開心,王某自己主動喝了不少的酒,喝完酒後,一起吃飯的人就送了王某回都衛生院王某自己的宿舍裡休息,並且仔細交代了同宿舍衛生院的院長,讓好好照顧

    結果,王某因為喝酒自身疾病原因死亡了

    事後王某家屬起訴了一起喝酒的人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發現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同桌三人飲酒和王某死亡有關係,

    也並沒有證據證明三人存在和王某共同飲酒時有強迫、刁難等惡意勸酒行為。且三人也安全地把王某送到了住所交給了他人

    而王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職業還是個醫務工作者,肯定清楚飲酒會對健康產生影響,但依然自己選擇了與他人飲酒,應當對自身的死亡承擔責任。

    但法院認為,同桌的三人雖無過錯,但處於公序良俗的考慮,同桌的三人應酌情給王某適當的經濟補償。

    遂裁判,三人分別與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補償王某10000元,共計30000元。

  • 9 # 強歌1122

    一起喝酒死了一個,沒喝酒的是否擔責?

    也不知誰“發明”的同桌喝酒死了都要擔責!極其不合理!

    首先,喝酒沒人灌他,他自己貪杯或有疾病致命與別人有什麼關係?成年人有自制能力,不應該把責任推給別人,勸你你就喝啊?不還是自己端杯喝的嗎?

    高空拋物出了事故起訴全樓都是不合理的!一樓口出了事第三樓口也賠償從哪種角度說也沒道理!這種判定就是無能的表現!

  • 10 # 阿紅77777

    下面四種情況需要負責,愛喝酒的朋友可以瞅瞅,以防發生意外。。

    1.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於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2.放縱型飲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3.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資訊的便利和特徵,從控制論和資訊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雙方均無過錯型。

    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中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前三種類型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類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 11 # 宛茹

    一起喝酒死了一個,其中一個沒有喝酒,該不該賠錢?

    該,不管喝沒喝,一桌子人都應該賠錢,只是賠償金額按喝酒的多少來定。

    喝酒對身體很不好,可是愛酒的人聽不進去,最可恨的是哪些以喝酒多少來定交情,來成交合同或是達成什麼協議的人最讓人可憐又可恨。

  • 12 # 使用者51693321594

    本身喝酒可以說大多都是好的出發點,真對有目的勸酒,強制讓對方喝個一醉方休,在喝酒時,動不動就用“喝倒是狗熊,喝不倒是英雄”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就另當別論了,喝酒的目的不明確,導致好事變成壞事,明知道對方身體不適,還是逞能,硬逼對方喝酒,使其飲酒誘發疾病,當場死亡後果是很嚴重的,一般情況下,發現對方,酒喝的已經不行了,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勸酒人,和不會喝酒人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交給他的家人,有的只是在酒桌上勸酒,逼著對方喝酒,酒足飯飽後,造成其它的後果,比如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總之一句話發生以上情況還是奉勸大家儘量不要去參加這類活動,具體的法律規定不太懂,只是聽朋友說過這樣的事,如果,沒喝酒的人,既不是組織者也沒帶酒,也沒喝酒,也不清楚酒後死者的狀態,那麼這個不喝酒的人,可以不承擔責任!但道義上,可以給死者家屬一點些錢,表示安慰!假如不喝酒的人,沒有控制好自己,符合了3點中的任何一點,那這個沒喝酒的人就應該承擔一部分經濟賠償!其實這個事也要看放生在什麼家庭裡,現在是法治社會了,凡事都有規定了,就人情倫理來說的看情況定,以上是我個人觀點,不代表法律意見,可以參考一下,最後,我想提醒各位酒友。酒,是好東西,熱情地張羅一桌,聯絡聯絡感情也是好事,但,一定要掌握一個度!一旦使用不當,同樣會給你、我、他及各自的家人帶來傷害!

  • 13 # 星雅龍工作室小柯

    承擔“酒責”的幾種常見情況  ①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於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②放縱型飲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7a64e58685e5aeb931333339656466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資訊的便利和特徵,從控制論和資訊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④雙方均無過錯型。  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中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前三種類型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類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 14 # 殘月蒼狼

    這個要找律師諮詢,要詳細描述事情經過。根據現在已有的情況,酒桌上飲酒死亡,同桌酒友是要擔責的。

    大致分以下幾種情況:

    1,未喝酒的,是否是酒局的組織者,如果是,則有責任。

    2,未喝酒的,是否有勸酒行為,如果有,則有責任。

    3,未喝酒的,對死者是否有救助行為,如果沒有救助行為,要擔責。

  • 15 # 念仔生活日記路

    這個問題並不是什麼新鮮的話題了,已經有過類似的按例,只要你是同桌吃飯引起的死亡,所有人都無法逃脫關係都受到一定的處罰!為什麼這說說呢,無論你在飯桌上喝不喝酒都有一定責任,第一個責任:就是沒有盡到勸說酒的義務,第二點責任:沒有盡到阻止的義務,第三點責任:只要有參與了後面發生的事情都有一定的參與責任!

  • 16 # 淡了的鴻雁

    這得先看死亡原因。

    如果是因為飲酒過量致死,那麼得看為什麼過量,這過量和在場的其他人是否有關。

    如果和在場的人勸酒有關,或者在場的人應知其過量不進行必要的勸阻,都可能會讓在場的人承擔一定的責任,這與在場的人是否喝酒是沒什麼關係的。

    是否有責任和責任大小也要看具體情況不同而定。

  • 17 # 小鬍子巴利

    悟空問答的提問並沒有設定前提,回答起來就要多拐幾個彎。首先,不喝酒之外的行為和身份很關鍵。如果他是組織者,連帶責任成立;其次,他(或她)對每一個喝酒的人非常熟悉,包括死者。那麼,席間他(或她)因極力勸喝出了事或駕車、護送環節出了事故,造成死亡的,這都有連帶責任。綜合上述觀點,喝不喝酒不是問題的核心,核心是他與死者死亡之前至死亡的整個過程的行為是否有關聯。

  • 18 # 沉船載酒泛中流

    喝酒還是差不多就行了,象這種喝死人的酒席還是不參加為好。酒桌上喝死人了,在座的都有責任,不管你喝沒喝酒,至少沒盡到勸阻的責任。除非你早早離開。

  • 19 # 金中突寶魚鍾宇

    中國古代有沒有喝死賠償的案例,好像沒有吧。其實應該是勸酒的惡意的那種,不要一刀切什麼都一樣,法律也有自衛殺人無罪。所以我認為不賠。

  • 20 # 智慧飛揚

    以前看過結婚喝死的。

    如果你們都是一幫朋友我覺得還是商量個數給一些錢吧,算是安穩。

    如果只是平常的一次吃飯或者其他你又沒有喝酒勸酒是應該不給錢的。

    我見過一些喝酒的人喝多了自己都開始要酒了。

    喝了白的喝啤的再喝點紅的,

    之後再來個第二場

    或者來個第三場。你說能喝不死嗎?

    有些人吐了酒之後還接著喝,不是找死嗎?

    有些人喝了酒躺地上就睡了,會出事的

    有些人喝了酒還開車,真的不知道這麼想的

    有些人喝了酒跌落的,致殘的數不勝數

    意外死亡的也不在少數

    沒事少喝酒,想想身後事,喝酒幹什麼呢?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從之前的禁止亂擺攤設點,到現在的鼓勵街邊擺攤經營,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