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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瀋陽房產愛好者

    座標:瀋陽

    房屋租賃合同上一般都會寫明,如不續租/使用,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出租方。

    理由:

    1.出租方/房主需要找下一任租客,房子不可能當天就租出去,需要一定的時間=金錢,這期間的損失當然需要承租方承擔。

    2.北方是有采暖費的,這期間正趕上採暖期,恰好房主已經把採暖費交了,這又是一筆錢。

    解決辦法:

    1.合同上寫的清楚,承租方賠償一個月租金。

    2.跟房主協商,如實委婉說明緣由,人都是感情動物,也許那句話說到點上了,或者還有的房主可能不只這一套房子也不差這點錢,,也就那麼回事了。

    3.說話是有技巧需要需要藝術的。如果是在中介租的房子,中介跟房主更熟識,遇到的這種情況更多,可能更容易說服。

    4.徵得房主同意的情況下,把房子掛到網上,轉租出去,給朋友更好,爭取把損失降到更低。

  • 2 # 房東陳先生

    你好

    合同有協定違約金的就按照合同賠償,要是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實際損失,雙方再協商,最高不超過合同協定違約金的百分之三十。

    要是不想賠償,可以繼續履行合約,在附近找工作,直到合同到期。

    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在房東同意的情況下轉租!(意思就是找人接盤)

  • 3 # 大望路紅姑

    一般給房東找到接茬的租客,不對房東產生空租損失,是可以協商不賠的。不過這個也因房東而異,嚴格執行合同的話,需要賠!所以建議跟房東有良好的溝通,劃重點,平時就跟房東處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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