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元芳有看法

    對於勞榮枝的判決,是現在大家都比較關心的,人們擔心這個蛇蠍一樣的女魔可能會得不到應有的重罰,因為當年的受害者均已死亡,法子英也被處以極刑,而且當年庭審時法子英為了保護勞榮枝,還刻意歪曲了一些作案事實,對整個案件造成了干擾。

    為了搞清楚該案,我今天又詳細看了一下當年庭審法子英時的一些公開案宗,我發現勞榮枝的犯罪行為是確鑿的,縱使她百般絞辯,也難以擺脫凶殺犯的角色。對於法子英和勞榮枝的案件,早在20年前警方就已經有明確的定性了。法子英和勞榮枝分別在溫州、南昌、廣州犯下的三起命案當中,警方將勞榮枝的行為定性為“參與和策劃了一系列案件,是共同犯罪”,她和法子英一起物色人選,誘使上鉤,他們沒有主次之分,只是分工不同而已。

    而且在最後一案當中,他們在囚禁殷建華時,法子英外出時曾對勞榮枝講“如果我回不來,你就殺了殷建華,為我報仇”(大意),而也正是在外出之後,法子英被殷建華家屬舉報交生擒,所以警方認為勞榮枝是殺害殷建華的最大嫌疑。

    對於勞榮枝的犯罪事實,我想警方當年在抓獲並審訊法子英時應該已經掌握了切實的證據,而這個證據可能因為保密性沒有對外而已,抓倒勞榮枝之後,相信一些未知的案件細節最終會水落石出,我認為勞榮枝現在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大概率會是死緩。

  • 2 # 7682849907825

    從法律角度分析,勞榮枝100%要判死刑。一,他揹負七條人命,有可能有更多條人命。有些人命沒有偵破。光這七條人命勞榮枝就可判幾次死刑了,她還畏罪潛逃二十年,更是罪加一等。現在己經不是判不判她死刑的事了,而是從她嘴裡還能不能挖出她其它的命案。現在警方重點從這塊入手。我相信,經過廈門警方縝密詢問,案情還會有進一步進展。我們企盼這一天早日到來。這是一個典型的反面教材,為哪些拜金失足女敲響了警鐘。多行不善行自坒,在江湖上混,早晚都是要還的……

  • 3 # 夜雨如書

    從法律角度來講,勞榮枝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大。

    不過,具體是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緩,那就要看後續調查和相關證據了。個人認為,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概率不大。

    首先,勞榮枝在當年的犯罪事件中不應該是脅從犯,最起碼是從犯。根據媒體目前報道的資訊來看,法子英和勞榮枝是在朋友聚會上認識的,而19歲的勞榮枝被法子英吸引,一直追隨其後,參與了多起案件。從性質上講,法子英屬於主犯,但勞榮枝也屬於積極的追隨者。因為當年勞榮枝以色相引誘,並把受害者引到出租屋內,接著才有法子英的綁架勒索以及謀財害命。兩者是共同犯罪,分工不同,勞榮枝存在主觀上的故意,且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從這個層面來講,勞榮枝也是罪無可恕的。試想一下,如果勞榮枝是被脅迫的,會有很多機會逃跑或者報警,而兩人流竄作案是有時間跨度的,勞榮枝的主觀意願還是起到很大作用的。

    其次,勞榮枝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勞榮枝當年和法子英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誘騙、綁架、敲詐勒索、殺人、毀屍滅跡,累累罪行,令人髮指。無論勞榮枝當年有多年輕,她都是一個成年人了,應該有明辨是非的能力,既然參與了犯罪,那就應該為此付出代價。而且,她沒有自首情節,反而選擇了隱姓埋名,逃避制裁20年,從這個角度來講,也沒有減輕處罰的條件。況且,當年的案件已經逐步接近尾聲,如果勞榮枝被捕後不存在什麼重大立功表現,也不可能獲得減刑。也就是說,勞榮枝被判死刑的概率是很大的。

    再次,現有證據是否關鍵有力,也會影響到對勞榮枝的處罰。當然,法律是講究證據的,此前法子英幾乎是將大部分罪名都攬到了自己頭上,如果當年沒有留下什麼有力的證據,如何對勞榮枝定罪還是有一定難度的。況且,時隔多年,受害者家屬是否能提供證詞也值得商榷。從這個角度來考慮,勞榮枝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很小。

    總而言之,善惡到頭終有報,無論等待勞榮枝的是怎樣嚴厲懲罰,都是她罪有應得的。

  • 4 # 郭廣吉律師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判斷勞榮枝在案件中所處的地位和她在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

    時過境遷二十多年,與勞榮枝相關的很多案件證據不復存在、無法查尋,對其最終結局的判斷只能根據現有資料。

    不復存在的原因有兩個:

    1、當時的偵查手段和偵查能力不足;

    2、被害人都已死亡、勞榮枝在逃,造成與其相關的很多物證無法固定、口供無法印證。

    但有一個資料勢必成為這個案件的關鍵,那就是安徽省合肥市中級法院對其同案犯法子英的判決書:

    看合肥市中院對法子英、勞榮枝犯罪行為的描述,都是用的二人“預謀”二字,從這兩個字的字面 意思看,對其犯罪行為的實施,二人只是分工不同,而不能區分主從。

    但這個細節的認定,還必然要依據法子英和勞榮枝的口供,所以,勞榮枝在這個案件中能否被判死刑,其口供至關重要。

    一、法子英、勞榮枝實施的幾起犯罪行為始發於1996年5月,至1999年7月結束,對勞榮枝的追訴期限應該自1999年7月開始計算。從其犯罪行為結束到2019年11月勞榮枝被抓獲,已超過二十年,但因其逃避偵查和審判而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勞榮枝背井離鄉、長期使用虛假身份、隱姓埋名,其目的就是為了逃避公安機關的抓捕,其行為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判決書中說到勞榮枝引誘被害人,但沒有明確勞榮枝是否知道她引誘被害人來而法子英就要殺害被害人(即預謀的具體內容),及她本人是否實施了殺害被害人的行為。

    或許是勞榮枝當時沒有到案,判決書中才沒有具體明確描述其行為;

    也或許是法子英攬罪責於己身,當時就沒有說出勞榮枝參與殺人的行為。

    如果能夠證實勞榮枝和法子英預謀引誘被害人後將其殺害,那麼等待勞榮枝的就是死;

    如果法子英當時沒有供出勞榮枝,勞榮枝現在又否認知道法子英要殺人,那麼其就有生的可能。

    這便是口供在本案中體現出來的重要性。

    三、刑事訴訟中要充分運用邏輯

    比如:在實施第一起搶劫案件中,勞榮枝可以說她引誘來被害人,當時她不知道被害人來了之後會被法子英殺害,那麼在第一起被害人被殺害後,她還去引誘第二起案件的被害人來,還說自己不知道法子英會殺人,就不能成立。

    再往後推,第二起案件的被害人都被殺了,你還去引誘他人,還說不知道這個人會被殺。

    這誰能信?

    做一個判斷:勞榮枝的生死六四開。

  • 5 # 葉律師

    根據報道,1996年起,法子英夥同女友勞榮枝(女,1974年生,住江西九江市)在南昌、廣州、溫州、南寧、常州等地實施犯罪,勞榮枝使用色相勾引看上去家庭殷實的男子,將其騙至出租屋後,採用持槍、持刀綁架勒索、搶劫等手段劫財,前後殘忍殺害了7人。

    色誘,敲詐,綁架,殺人,肢解,毀屍滅跡。法子英及勞榮枝簡直是殺人惡魔,犯罪手段極其殘忍,造成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人身危險性極高,並且涉嫌的綁架罪,殺人罪,搶劫罪,每個罪名,沒起案件都能夠判處死刑。另外,勞榮枝沒有自首,沒有獲得被害人諒解等等可以從輕或減輕的情節。

    所以,從這些事實和行為來看,勞榮枝完全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當然,我們不知道案件的證據怎麼樣,是否由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這一事實。因為法子英是極其維護勞榮枝,其在庭審中扛下所有罪,否認了勞榮枝參與搶劫、殺人的所有供述,並多次強調,他殺人的動機就是想搞點錢。所以,勞榮枝在這些事件中都參與了什麼,實施了哪些行為,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等等,這些都極其重要。

  • 6 # 鄉音石

    勞榮枝雖然已被緝拿歸案,但現在還僅僅是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還要進行進一步的偵查審訊,廈門不是案發地,還要把嫌疑人移交給案發地進行逮捕、起訴、審判。勞榮枝怎麼判,未經審判不能推定,只能到庭審結束後,法院依據認定的事實和犯罪情節用對應的法條進行量刑。吃瓜群眾在無法瞭解卷宗的情況下,無法準確判斷。目前網路披露的資訊和偵查結果可能有所出入,儘管涉及7條人命,但勞榮枝在案件中參與的程度和犯罪時起了多大作用以及是否直接殺人等情節還不確定。不過我們可以分析一下:法子英已經被處決,勞榮枝可能知道這一結果,現在無法交叉審訊,勞榮枝歸案,以勞的智商把一切行為推給法子英是可能的策略,要把自己責任和罪行推卸到最低程度,以前法子英已經獨攬了責任,勞榮枝的推卸供述與法院判法子英時固定的證據不衝突。目前,披露的資訊是,勞榮枝在犯罪過程中扮演的角色是誘騙受害人被侵害,涉及勞榮枝的獨立情節不多,除非勞榮枝招供自證罪行,檢方在證據上很難突破勞榮枝深度參與犯罪的其它事實情節。如果勞榮枝再無其它犯罪事實,判她死刑有點難。她可能和曾經震驚全國的白寶山案中的謝宗芬結局一樣。這是本人的理解,如果出現其它證據,就要另當別論,死刑也不是絕對不可能。

  • 7 # 龍族社

    從勞榮枝所涉及的案件來看,她很有可能會被判死刑,而且她也應該接受這樣的懲罰。

    要確定勞榮枝是否會判死刑,主要看她犯的是什麼樣的罪行。

    他兩做這些案件的目的基本都是為了從受害人處獲取錢財,只有一名被害者死的更加冤枉,那就是當年他們在合肥作案時所殺害的一名木匠。他們殺這個人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從他身上獲取錢財,而是為了嚇唬另一名被他們綁架的受害者殷某同意給錢。為此,二人將這個木匠誘騙到他們的出租屋內,當著殷某的面殘忍的將木匠殺害,並肢解後裝入冰櫃,達到了他們恐嚇殷某的目的。

    在他們所做的這些案件中,大部分是法子英動手殺人,勞榮枝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決定她所犯的罪行。從表面看,勞榮枝只是協助法子英作案,似乎只是從犯。實際上並沒有這麼簡單,勞榮枝長得還有幾分姿色,所以,其中的多名受害人均是她通過色誘的方式邀約到受害現場的。她這個角色和她所做的事情,為法子英接下來作案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接著說說他們所犯的具體罪行,最起碼包括:綁架、敲詐勒索、故意殺人三大罪行,這些還只是已經查證的,實際上應該遠遠不止這些罪行。而他們作案所獲得的錢財,均為二人共同享用。

    綜合諸多事實可以看出,勞榮枝在這些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並非從犯,應該是屬於共犯。這就要看最終會被如何認定,假如認定為從犯,那勞榮枝的罪行便相對較輕,可能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如果被認定為共犯,她的結局則可能是死刑或者死緩。

    大家覺得會是死刑嗎?

  • 8 #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我們先分析一下,他們所犯的罪行。我們先看一下綁架熊某的案件,他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熊某綁架,後面將熊某殺害,他們的行為已經構成綁架罪,在讓熊某打電話拿錢的過程中殺害熊某,屬於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最高可處死刑。後面又使用熊某的家鑰匙,進入他的家中搶劫並殺害熊某妻女,已經構成搶劫罪,入戶搶劫屬於搶劫罪的加重情節,最高可處死刑,而在搶劫後又殺害熊某妻女的,應當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法子英已經伏法,他屬於直接正犯,那麼勞榮枝肯定是共犯,她屬於正犯還是從犯呢?首先,筆者認為,她屬於正犯,其次,即使她屬於從犯,以上這麼多的情節,根本不足以讓她從輕處罰。勞榮枝犯綁架罪、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應當數罪併罰,基本上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還有一種勞榮枝可能不死的情形:脅從犯。我們先看一下,什麼是脅從犯?《刑法》第28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假設勞榮枝是被法子英脅迫、威脅,要求她去色誘他人,那麼勞榮枝就屬於脅從犯,但是很明顯,她並不屬於這種情形。

    綜上,勞榮枝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概率很大。

  • 9 # 一般般的過客

    取證困難。勞榮枝參與法子英殺人案犯罪不難取證,但是要對勞榮枝進行死刑判決,取證可能很困難。被害人都死掉了,死無對證。唯一的共同犯罪者法子英被已經被處決了二十年。現在能夠讓犯罪真相還原的只有勞榮枝的口供,姑且不談她是否會自證有罪,就是她自證有罪,僅有口供是不能定死罪的。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根據目前媒體披露的證據看,勞榮枝被判死緩或者無期徒刑的可能性比較大。最終減刑為二十年,實際服刑十多年,她今年四十五歲,六十多歲被刑滿釋放。這是到目前為止最靠譜的推測之一。

  • 10 # 清風ZJG

    我個人覺得,她和法子英相戀一開始是被脅迫的!但是到後來越陷越深不能自拔,而法子英也從脅迫她到最後真的愛她,所以真的動手殺人不會讓她做,也是為她留一條活路,法子英也知道總有一天他會被捕死路一條,不讓勞榮枝動手殺人也許會有活命的機會!現在網上喊殺一片,但是如果確實勞沒有殺人,甚至還曾經攔阻過法子英殺人,法院還真的無法判她死刑

  • 11 # 流星與天涯

    勞某拒絕家屬委託律師的結果如何?

    《刑事訴訟法》第33條、34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在自我行使辯護權的前提下委託辯護人。同時,還規定了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有義務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託辯護人的權利。第34條第3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從文義就能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委託辯護人的決定權上確實是優於近親屬的。因此如南昌警方的情況通報所言,勞某確實是可以拒絕近親屬為其委託辯護人的。

    進而,很多人質疑那為何一定要由警方協調南昌市法援指派律師進行法律援助,擔心指派律師的專業能力,尤其是責任心是否會導致勞某訴訟法的權利受到實質性的傷害,甚至辯護流於擺設的可能性。

    這種擔憂確實有必要,但也不得不說的是,第一、指派律師本身也是對勞某訴訟權利的保護,即便勞某拒絕了近親屬委託的律師,但《刑事訴訟法》第35條仍然明確規定對於可能被處以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倘若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對其予以法律援助。

    杭州保姆縱火案想必大家仍然還有印象,是不是那種在法庭上要求35名消防員出庭作證,在不被許可之後退庭的律師才叫專業能力強以及責任心重?是不是必須同公訴方以及法官爆發衝突,無論案件事實如何一味做無罪辯護的律師才是專業能力強以及有責任心的表現?律師是一個法律專業的從業者,但在存在委託人的前提下,他可能不僅需要考慮法律效果,還需要考慮委託人的心理滿足感,甚至還有自我表現力的需求存在。

    因此,事實上沒能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到任何法律效果,而反而滿足了委託人心理以及自我表現力的狀況並不鮮見。這樣的律師介入,對犯罪嫌疑人而言究竟是福是禍?

    而作為同案犯法子英當年的辯護人,同樣是作為法律援助出現的俞晞律師,為了法子英究竟是涉6條人命還是7條人命一直試圖說服法子英,望其不要刻意袒護能夠說出實情,而在最後法子英主動想要見他,俞律師竟激動地以為其終於想通,重新準備辯護策略等等情況,也說明責任心和專業能力並不一定因為委託律師還是法律援助律師而有別。甚至,一般作為法律援助律師的年輕律師反而更有著對於法治的信仰和追求,更加追求實質上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且還不那麼“社會氣”。

    第三、這麼一起跨度20餘年,社會影響力如此巨大,輿論關注度如此之高的案件,即便真有什麼“法律之外”的因素存在,又有誰敢有這個膽量故意來違反法律規定惡意侵害勞某的訴訟權利呢?而關於家屬所言不確定拒絕家屬委託辯護人是不是真實意思表達的問題,我相信南昌警方也一定會進行有效的對應。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的作用究竟多大?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對於最終當事人定罪量刑的影響究竟有多大,其實從中國兩高的工作報告中可以看出一點結論來。最高院的工作報告表明,2018年全國各級法院判處罪犯142.97萬人,依法宣告517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302名自訴案件被告人無罪,整體算下來無罪判決率約為萬分之5.7。而若是僅看公訴案件的話這個比例更低。而最高檢的工作報告顯示,2018年中國各級檢察機關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批捕168458人、不起訴34398人,不批捕率約為10.3%,不起訴率為2.1%。

    雖然說最高院的資料僅涉及到了無罪,而不涉及到量刑上的資料,但也足以說明,一個經過公安偵查送審,經過檢察院審查提起公訴之後的案件,實質上被否定掉的比例是何等的小。這種小不是用來詰責中國整個司法體系對於當事人權利的不尊重,更不是用來攻擊它對於辯護人權利的侵害,反而是中國公訴體系的謹慎,對犯罪嫌疑人權利尊重的最好體現。尤其通過決定不批捕以及不起訴比例的上升更加證明了這點。

    而數年前開始的集中平反冤假錯案的自我糾錯活動,以及近年以崑山龍哥案為代表的公安機關直接撤銷案件的事件更加表明,整個刑事犯罪處理體系對於刑事案件處理的方針已經有了很大的轉變。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總的而言,辯護律師在一起刑事訴訟中能夠起到的作用可能會越來越小,可能在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到審查批捕之間更能發揮作用,真正進入到庭審階段之後的效果反而更為微弱。

    勞某最終會走向何種刑事處罰的可能性?

    從家屬委託的吳律師的描述中,勞某是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的,而從警方協調南昌市法援指派律師進行法律援助這一行為中也可以得出,勞某涉嫌犯罪的最高刑至少為無期。而媒體報告中對勞某“蛇蠍美女”類似的描述,更是有種“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味道。

    而對於同案犯法某曾經的辯護律師的採訪也能明顯看得出,其中一起勒死殷某的案件,其一直懷疑並非法某所為。另外,法某曾經供述的其他案件,以及不斷變化的供詞,更是使得勞某處於極有可能被處以非常嚴厲刑罰的可能性。

    雖然其長期潛逃的事實以及系列案件的社會危害性之大等因素確實指向了一個較為嚴苛的方向。然而,不得不說的是,20年前的刑事偵查手段以及證據保全方法,甚至是刑事審判認定標準等等,都較之現在而言有很大的落後。

    對於口供之外的證據究竟能夠豐富到何種地步,以實現認定勞某故意殺人罪正犯的證據鏈的要求,可能是公安機關比較棘手的問題。

    而作為同案犯的法某的口供從目前報道來看也完全站在有利於勞某的角度。因此,等待公安機關通過嚴密而合法的偵察審訊手段,能否發現新的證據或掌握新的案件事實。期待著案件能夠最終在正當程式的公正審理中獲得一個罪責刑相適應的結果,也期待著公眾能夠對這樣的結果保有一份對法治的敬畏和信賴,無論其是否是你所想要的,只要它是經過正當程式做出的。

  • 12 # 危新

    關於這個案件應該是人神共憤,當年勞榮枝與法子英共同作案殺死七人,但勞榮枝這次夏門商場內被抓,押解南昌第一看守所,她哥哥為她請了中國政法大學知名王律師,但勞榮枝通過獄警反饋為了不給家人增加麻煩放棄律師辯護,由法律援助中心委派律師。

    至於勞榮枝會不會派死刑,按我個人角度分析是不會判死刑的,其一案子時間跨越二十多年,中國法治也民主進步了,要求物證更為精準,我認為最初勞榮枝和法子英逃到南昌,因為法子英在九江犯事了,由於法子英文化低,又離開了滋生他生存的土壤九江,所以他就縱容勞法枝去KTV坐檯,也為了顯示他在勞榮枝心裡是英雄,要求勞榮枝誘惑有錢人到她住處。然後敲詐搞仙人跳,當初我認為他們兩個都沒有想殺人的念頭,由於南昌人男子熊先生叫他打電話找家裡要錢時他突然報警,造成瞬間法子英殺人,我想此刻的勞榮枝是驚愕萬分,但她上了賊船也被法子英帶著下不來也不敢下來。

    至於後面殺安徽人小木匠,法子英己是魔鬼了,整個事件中,因是勞榮枝引誘,果是法子英殺人,勞榮枝肯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在所有案件中勞榮枝參沒參予殺人不得而知也死無對證,但勞榮枝由於愛慕虛榮收到法子英的利誘威逼在某種程度上來說,的確也是受害者。

    中國法律己很進步,我分析勞榮枝最多判個死緩抑或無期,大家拭目以待。

  • 13 # 鄒玉傑律師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涉嫌故意殺人的案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大概有這麼幾個:

    1、罪大惡極,手段殘忍;2、造成的後果極其嚴重;3、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不殺不足以平民憤;4、受害人家人窮追不放,無法取得受害人家人的諒解。

    結合勞榮枝的情況,應該完全符合上述條件。

    第一,勞榮枝,絕對屬於罪大惡極的人他們身上揹著數條人命,潛逃十幾年,受害人的家人沒有得到任何的補償。

    如果這還不屬於罪大惡極,估計就沒有最大餓急的事情了。

    第二,造成的後果肯定屬於極其嚴重的,七八條人命的背後,是好幾個家庭。

    他們只是為了一時的痛快,一己的私利,殺害了別人,結果是給別人的家庭造成了無窮的苦難以及無盡的傷害。

    第三,她殺人後,流竄逃跑,同樣是社會不安定因素,給人們帶來了極大的恐懼,嚴重影響了社會安定。

    這種人,如果不殺,肯定難以消除人民大眾的恐慌心理。

    而且,會有一種負面效果——殺人是不需要付出生命代價的。

    第四,這期案件,90%的可能是的得不到受害人家人諒解的。

    為什麼呢?

    其實,理由很簡單——

    其一,受害人家人基本不會選擇要錢,只會選擇要命,畢竟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其二,姓勞的,估計也不可能有這個經濟能力讓每一個家庭都滿意,都對她的行為諒解。

  • 14 # 歷史課課代表

    勞榮枝被抓後的視訊在抖音上爆火,因為其拍照時若隱若現的笑容,彷彿和其他犯人不一樣,她這樣悄無聲息的逃亡了二十多年,最終被警方抓住了。雖然已經過去二十多年,但是勞榮枝所犯的罪行不能被抹去,那麼她是否會被處以死刑呢?

    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勞榮枝究竟犯了什麼罪?對於勞榮枝所牽扯案件有所瞭解的朋友一定還會想到一個名字,那就是法子英,法子英是勞榮枝的男友,當年他和勞榮枝一起在很多地區流竄犯案,在溫州、合肥等地製造了多起恐怖殺人案件。根據警方調查,勞榮枝和男友法子英先後至少殺了七個人,而且手段非常的殘忍,趕超很多恐怖電影的情節。他們反覆折磨這些人,還將他們關進了冰櫃和狗籠,所以被勞榮枝、法子英害死的人,死前都經過了非人般的虐待。為了毀滅證據,後來勞榮枝和法子英還聯合用很殘忍的方法處理屍體。當年他們的罪行被揭發的時候,引起了大眾的恐慌和憤怒,而法子英後來終於落網,而勞榮枝卻僥倖逃脫,從此之後,沒有人知道這個女人究竟去了哪裡。

    不過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雖然她可以逃得了一時,但是終究逃不了一世,經過了二十餘年,勞榮枝終於在今年的十一月被警方抓獲,被抓捕之後,勞榮枝可能沒有想到自己會落入法網。由於案件已經過去了二十多年,所以人們對於勞榮枝是否會被判死刑是比較在意的。其實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勞榮枝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大。第一,勞榮枝曾經參與的案件都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她連同法子英所製造的多起案件中,牽涉到殺人、綁架、搶劫等。第二勞榮枝和法子英的關係密切,他們不是從屬關係,所以勞榮枝是直接犯案人,而不是受到逼迫參與案件。

    第三在犯案過程中,即便勞榮枝沒有直接殺人,但是她和法子英一起計劃並犯案,也屬於情節嚴重,她在整個犯案過程中都是主動參與,而不是被動參與,她也是主犯,所以勞榮枝的罪責不會被從輕處罰,也不存在減刑等問題。另外勞榮枝還積極參與製造案件,勞榮枝的行為十分可惡,理應受到法律制裁,終上所述,勞榮枝被判死刑的機率很大。

  • 15 # 獨行的豬

    勞榮枝罪大惡極,非死不足以了。

    這裡我們能不能給她找找活下去的理由?終生監禁。

    法不容情。法要她死的最好意義就是懲前毖後。道德要她死的意義就是兌現“S 人償命,欠債還錢”的名言。這實在是天經地義。

    “S 人償命”我覺得本身就有問題,償命應該是用一個活的來代替死的。不是用另一個死的來代替一個死的。好像根本沒有償還,反而失去了一個生命。

    是不是用另一個人的死就可以平息另一個死人的傷痛?這是不可能的。或者減輕死者親人的痛苦呢?這是可能的。人的報復心還是那麼重。千萬年過去了,還是一樣。

    我們還不是有一句話“以德報怨”嗎?佛說一個人只要“放下屠dao ,立地成佛”,一個人只要不再害人,他就不是魔了。

    一個正義要用失去生命來實現,多少都有點變味。因為人身難得,人生多艱。我們人都是一個整體,失去一個人會有隱約的痛。哪怕她是壞人。如果世界上只剩下你和她,和一隻豬。你們還是最親的。

  • 16 # 西風漫卷飛沙揚

    看了幾個回答,而且有幾個專業律師的回答。說說各個見解吧。

    勞榮枝會不會判死刑的關鍵是有沒有支援判死刑的證據。

    在今天的司法環境下,沒有足夠的現場物證,痕跡學鑑定,現場目擊人證,同夥口供,要判死刑有點難。

    畢竟二十年過去了,同夥也死了,並且同夥始終都供述殺人現場只有自己一人。死無對證對勞榮枝是個優勢。再說二十年當中勞榮枝對法子英當時的庭審口供瞭解不多,反覆思考不少,應對審問的方法早已準備充足。而且最初的熊文義案她可以推掉絕大多數責任,只承認色誘詐騙,其他一概不認。而且法子英也供述她不在現場,只是後來喊她進來。中間的兩個案子在審判法子英時合肥中院就沒認定,現在更有可能認定不到勞榮枝身上。唯有最後一案的殷建華。殷建華的死因有三種可能。一是法子英先殺人後要錢;二是勞榮枝逃走時殺人滅口,但是現在有沒有證據證明,現在不知道;三是餓死、渴死也有可能。木匠的死一直都是法子英一人所為,可以說勞榮枝全程沒參與。

    因此,這個案子如果本著現在的疑罪從無原則,在缺少證據的情況下,勞榮枝留活口的可能性很大。

  • 17 # 彤彤雅說

    像勞榮枝這種揹負7條人命的“女魔”,不判死刑不足平民憤!勞榮枝,女,1974年生,原系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學教師。1996年,勞榮枝和其男友法子英在南昌殺害了一家三口,之後又在溫州殺死兩人。加上在合肥犯的案,一共殺害了7名受害者。2019年11月28日,身負七條人命、潛逃20年的女逃犯勞榮枝落網了。2019年12月5日,廈門市公安局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潛逃23年,涉及三地、7條人命的命案逃犯勞榮枝。江西警方將勞榮枝押解回南昌。 目前正在進行突審,尚未收監。

    以上內容來源“百度百科”。

    勞榮枝和男友法子英一共殺害了7名受害人!說明她是一個極其凶殘的案犯,社會危害性更是不言而喻,應該處死刑才對!再從社會影響來看,勞榮枝案同樣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一個人揹負7條人命!不管是不是潛逃了20多年,都應該從嚴從重判處,真的是不判處死刑不足平民憤!相信我們的司法機關一定會依法判決的!

  • 18 # 會做菜的人不孤獨

    勞榮枝被判死刑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可以說是百分之百。作為故意殺人的共犯,她不止參加了一次,而且她負責色誘,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她的參與多起命案很難發生,這一點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共同主犯而不是從犯,沒有親手殺人不代表就不是殺人犯,如同女性在強姦罪中儘管自己不能實施強姦行為,但作為共犯仍然會以強姦罪論處。況且她不單單是參與殺人,敲詐勒索、綁架殺人應該是數罪併罰。儘管勞榮枝逃亡近二十年,沒有繼續犯罪,但都不能作為量刑條件,恰恰相反,如果可以不判死刑,以後每個罪犯都會效仿,於情於法都不會網開一面,大家可以拭目以待。

  • 19 # 稀不拉嘰

    勞榮枝的落網,證明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句話!

    雖然時隔多年,但最終落網,等待她的就是法律的裁決和處罰!

    她的同夥法子英,在當年已經被槍決,而她逃亡至今,苟活多年,還是難逃法網!

    那麼勞榮枝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大嗎?

    我認為不大!當然這需要看當初的七條人命與她有多大關係,她究竟是主犯,還是從犯,或者是脅從犯!如果是主犯的話,那她還是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對於這種揹負七條人命,手段特別殘忍的凶手,法律是不會給她重新做人的機會的!

    但若是從犯,或者脅從犯,那麼就不太可能被判處死刑,法子英手裡有槍,被逮捕後向警方交代了多少?還不知道,但我認為法子英會把大部分的罪責攬下來,給勞榮枝活命的機會,畢竟是情侶關係,一起“戰鬥過”。所以,勞榮枝很有可能會以從犯的身份面對法律制裁!

    勞榮枝是脅從犯的可能性不大,一方面她和法子英在一起的時間很長,而且走南闖北的,如果是脅從,中間肯定有很多機會報案,比如她去酒吧物色獵物,足以證明她們是同夥!

    個人認為,勞榮枝如今伏法,這麼多年如果沒有再犯過殺人案,基本是不會被判處死刑的!無期徒刑的可能性也挺大!

  • 20 # 郭廣吉律師

    如果判斷其可能性,我覺得勞榮枝生與死的可能在6:4。

    為何?

    先說6:

    1、就現有資訊看,勞榮枝參與了法子英搶劫、殺人、綁架等犯罪行為,但參與的程度不明。法子英的判決書也沒有給出勞榮枝參與犯罪的細節,只是說“預謀”,而“預謀”二字,可以是預謀敲詐勒索,也可以是預謀搶劫、殺人、綁架。

    法子英如果將罪責一身擔起,而勞榮枝又否認其參與過的一些行為,那麼二十年後對其進行審判的法庭將很難掌握更多關於勞榮枝作案的細節。

    而這將會直接影響對其行為的定罪與量刑。

    2、不能小看這二十多年。

    作案二十多年後才將其抓獲這個現狀,對勞榮枝犯罪行為的處罰也會產生不小的影響。你會說,二十多年後殺人就不是殺人了嗎?二十多年後搶劫就不是搶劫了嗎?你想過沒想過被害人?

    你說的有道理。

    但,如果是如此簡單,中國《刑法》也就不會有刑事追時效的規定了。

    再說4:

    這樣殘忍的犯罪行為,還不能被判處死刑以謝中國人,的確令人無法接受。

    幾年前,對於搶劫殺人致死的案件,即使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也不能改變其死刑的結局。甚至有的高階法院都不會接被告人的賠償款,有被告人的家屬的將賠償款交到法院,法院領導直接責令退回的例子(以殘忍手段、搶劫殺死一人)。

    搶劫殺人,社會影響極為惡劣,搶劫犯罪分子不死不足以平民憤。

    法子英實施了多起搶劫犯罪行為,殺死七人。

    如果勞榮枝狡辯說她引誘被害人後不知道法子英要殺害別害人(只認可敲詐勒索、不認可搶劫殺人),第一起案件她可以這樣說,但實施第二起之後她還這樣說,就無法自圓其說了。

    那就成了你明知道法子英會殺人,你還去引誘人來給法子英殺,這不是搶劫共犯是什麼?

    僅為以上分析,本人支援死刑。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房間裡一股黴味,好重,怎麼能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