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土地用途分類國家標準可以參照2017年11月1日釋出實施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它對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進行了明確的劃分。
(1)農用地:包括水田、水澆地、旱地、果園、茶園、橡膠園、其它園地、喬木林地、竹林地、紅樹林地、森林沼澤、灌木林地、灌叢沼澤、其他林地、天然牧草地、沼澤草地、人工牧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
(2)建設用地:包括零售商業用地、批發市場用地、餐飲用地、旅館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娛樂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工業用地、採礦用地、鹽田、倉儲用地、城鎮住宅用地、農村宅基地、機關團體用地、新聞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醫療衛生用地、社會福利用地、文化設施用地、體育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園與綠地、軍事設施用地、使領館用地、監教場所用地、宗教用地、殯葬用地、風景名勝設施用地、鐵路用地、軌道交通用地、公路用地、城鎮村道路用地、交通服務場站用地、機場用地、港口碼頭用地、管道運輸用地、水工建築用地、空閒地。
(3)未利用地:包括其他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灘塗、內陸灘塗、沼澤地、冰川及永久積雪、鹽鹼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土地用途分類國家標準可以參照2017年11月1日釋出實施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它對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進行了明確的劃分。
(1)農用地:包括水田、水澆地、旱地、果園、茶園、橡膠園、其它園地、喬木林地、竹林地、紅樹林地、森林沼澤、灌木林地、灌叢沼澤、其他林地、天然牧草地、沼澤草地、人工牧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
(2)建設用地:包括零售商業用地、批發市場用地、餐飲用地、旅館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娛樂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工業用地、採礦用地、鹽田、倉儲用地、城鎮住宅用地、農村宅基地、機關團體用地、新聞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醫療衛生用地、社會福利用地、文化設施用地、體育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園與綠地、軍事設施用地、使領館用地、監教場所用地、宗教用地、殯葬用地、風景名勝設施用地、鐵路用地、軌道交通用地、公路用地、城鎮村道路用地、交通服務場站用地、機場用地、港口碼頭用地、管道運輸用地、水工建築用地、空閒地。
(3)未利用地:包括其他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灘塗、內陸灘塗、沼澤地、冰川及永久積雪、鹽鹼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