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海之音ZK
-
2 # 毅而三思吳六奇
有,不過不像現在這麼多。《周禮·地官司徒》中曾介紹“司市”,也就是管理市場。裡面的內容拆開後可見描述非常細緻:
大市日昃而市,百族為主;(約下午兩點以後的市場,百族形容人多)
朝市朝時而市,商賈為主;(一大早就出現的市場,相對專業性強)
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主。(晚麼場以後的,就像現在夜裡的地攤似的)
這裡可以看出有不同的市場,但是提到管理,無論哪種市場,都有“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這樣的規定,說白了就是胥吏掌鞭看門(這很門神)。這個鞭目前定義未明,或丈量貨物或清理閒雜人等,但也不排除它可以用來打人。(伍子胥鞭屍不也是鞭……)
而後便是“市刑”,這說的是“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就是說,小的罪過就告訴入市者,需要小心提防。中等的罪過則是讓他遊街,讓大家都看清楚他的本質。那麼再嚴重的,甭廢話,扒了褲子按地上直接就打屁板了。
聽著挺可怕,但還有減刑。比如說:“國君過市,則刑人赦;”本來要捱打,大王他來了:“喲,這黑,屁股肯定難看,別打了”,於是過錯就這麼揭過去了。
由此可見,自古便有“城管”,而且律法相對完善。然而延展“城管”一詞,可見它是涉及的是“城市管理”這一大概念。那麼放到古代,“城管”這個詞就被拆分了很多。從職能上,市場緝盜,現在歸警察,但那會就歸“城管”。又或如救火……種種一切,多以地方的劃分來歸屬職能,這其實很有些“刻舟求劍”的意味。
不過還是要說“非法佔道經營”這種事,這個問題只要是做買賣的,就極可能會有。誇張如唐代,李顯,就是唐中宗那會,特意下旨說明:“兩京市場上各行業,凡自有正鋪者,不得在鋪前再建造偏鋪。”到了 宋代更誇張,不僅有“街道司”,每家店鋪前面還立了根木頭叫“表木”,誰家店鋪過了這根木頭,統統拆掉。
可惜……到了清代,這事兒還是屢禁不絕。別說非法佔道了,就是排水道這種東西,都敢有人霸佔(和現在河道建房性質類似)。要不然就不會有“督理街道衙門”這種機構了。
-
3 # 官破曉
城管在古代管理職能是由衙門來行使的, 有一個古書叫《春渚紀聞》,說的是北宋大臣宗澤在開封府當官時的一則趣聞:宗澤任上,“物價騰貴,至有十倍於前者”。於是宗澤讓廚師去市場買麵粉,做了一籠餅,估價後一個餅只值六錢,而市價卻要二十錢。於是宗澤把一個賣餅的人叫到衙門來責問,那人說,“自都城經亂以來,米麥起落,初無定價,因襲至此,某不能違眾獨減,使賤市也”。這個人的解釋按現在的話說,就是“跟漲不跟跌”。宗澤聽了,非常生氣,責令其只准售八錢,敢增價者斬。結果整個集市的物價應聲而降。 這則故事說明古代的衙門不僅管治安,管集市,還有管物價…….是真正意義的“父母官”。集市辦在什麼地方,店鋪怎樣開設,商家要向衙門提出申請,要有擔保,衙門稽核後發給憑證,這才允許開張。
-
4 # 國家人文歷史
說到城管,首先得說一下“城市”。從現代考古發現來看,中國至少在夏商周的“三代”時期就有城市了,城市大了,人口多了,治安、衛生、交通等一系列問題也就多了。在這種情況下,古代城管應運而生,如《莊子》一書中提到,戰國時代有“監市”,這監市可以看作是中國古代城管的雛形。
但是,古代城管與現代城管的概念和職能並不太一致,古代城管的職權範圍相對較廣。從史料上看,古代城管除負責環衛、拆違章建築、禁止佔道經營外,還得“防火緝盜”,如現代消防隊員、聯防隊員一樣要負責救火、抓小賊;有的還有管理市場物價、維持公平交易和社會治安的義務,兼有現代公安、消防、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職能,是真正的“綜合執法”,權力也比現代城管大。
古代的城管隊員叫法不少,或稱“胥”,或稱“卒”,還有稱“市吏”、“監市”等。但在事實上,古代並沒有現代城管局這樣的專職機構,自然也無城管隊員一說。古代早期城管常由士兵充當。如在北宋的都城東京開封,朝廷便設有相當於現代街道城管隊的“街道司”,並相應成立了由五百名兵士組成的執法隊伍,以保持開封的正常交通秩序和環境衛生。
明代的北京,由相當於今北京衛戍區或武裝警察部隊的“五城兵馬司”來承擔現代城管局的大部分職能。到了晚清,西方的一套城管制度被引入中國,由警察承擔起了現代城管的工作。如中國歷史上首個警察機構天津警察廳,除了負責當地社會治安外,管理市容市貌、交通、市場秩序等,都是其分內工作。
-
5 # 吳鉤的鉤沉
宋代是有“城管”的——當然那時候不叫“城管”,叫“街道司”。他們的工作是維持城市街道的衛生、整修與日常秩序,而不是成天驅逐小商販、追雞攆狗。
-
6 # 笑語千年
城管的出現,是在城市出現之後。雖然從考古發現來看,商周時期就有了城市,但和現代功能較為接近的城市,到春秋戰國時期才出現。
真正意義上的城市,出現在秦漢之時。漢代的首都長安城,比同時代歐洲最大的發達城市羅馬面積大三倍以上,有 8 萬多戶。到了唐代,10 萬以上人口的城市已有十多個,其中又以長安、洛陽兩京最為繁華。長安設有東西二市,一百零八坊,生活著百萬以上的居民,可見長安之大之盛。
古代的城管隊員叫法不少,或稱“胥”,或稱“卒”,還有稱“市吏”“監市”等。“城管”的身份比較複雜,既有軍人城管,也有警察城管,當然更多的是行政人員來當城管。如漢唐時相當於現代首都市長的“京兆尹”,其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城管執法。
據考證,“街道司”的成員一度由士兵擔任,史載汴梁城中,就有500士兵組成的城管大隊。他們比起唐代的監市,明顯更有戰鬥力,遇到類似牛二這樣的流氓無賴,也可制伏。
明代的北京,由“五城兵馬司”來承擔城管的大部分職能。清代還專設了“督理街道衙門”,其部分職能也與現代城管局比較接近。
宋代名臣宗澤就當過城管大隊長的職務。《春渚紀聞》記載:宗澤在汴京任官時,“物價騰貴,至有十倍於前者”。他便派廚師暗訪餅市,發現一個餅估價僅六錢,市價卻要二十錢。宗澤大怒,嚴令賣家不得超過八錢,敢抬價者殺無赦,結果集市物價應聲大跌。
宋朝的城市管理者,在非戰爭年代,主要職能不是招商引資,而是維護市場秩序、城市安全等等。也就是說,城管是當時政府的主要工作內容。據考證,宋代城管的職能相當多,類似於集納今天的警察、環衛工、稅務員、消防員、物價檢查員、工商執法人員……反正一上街,大小事等均得管。他們當然也得管佔道經營什麼的,但絕非他們工作的重點,他們更多是綜合執法。
城市管理光憑嘴說是不行的,古人為此想出了不少管理手段,其中最值得現代城管借鑑的是“城管立法”,而非罰款了事。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頗為成熟,其《唐律》規定:“距府十丈無市,商於舍外半丈,監市職治之”,即擺攤設點至少要遠離政府辦公地30米,也不能離民房太近,要在1.5米以外,由監市負責督管。
在執法方面,宋仁宗頗有創意,他在要求開封府官員強拆違章的同時,特別指示相當於現代司法機關法院的左、右軍巡院,配合“開封城管”行動,“懲治侵街者”。明太祖朱元璋在管理城市方面也不含糊。《明會典》規定在京城,“凡侵佔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對往街上丟垃圾、放汙水的,“其穿牆而出汙穢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另外,明代對破壞公共設施、不按規定行車,以及在禁區內擺攤設點、取土作坯、隨地大小便等行為,也一律“問罪”,涉事者要被強行戴上刑具,在街頭示眾一個月,即所謂“枷號一個月發落”。
《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開寶九年,宋太祖趙匡胤在會節園宴請大臣之後,經通利坊返回宮殿。途經通利坊時,擁擠的街道竟然使堂堂皇家儀仗無法展開。趙匡胤勃然大怒,第二天便下令要狠狠整治侵街現象。為此,宋代制定了專門處罰侵街行為的法規。《宋刑統·侵巷街阡陌》規定,凡是侵佔街道、巷道、鄉道來搭建經營的,都要罰以 70 大板。藉著這次契機,宋代在京城組建了類似於現代城管的專職執法隊伍——“街道司”。成建制的街道司由 500 人組成,統一穿“青衫子”制服,負責維持市場秩序和街道衛生,還要疏導交通、治理侵街等。
雖然有法可依,但是北宋京城侵街現象屢禁不止,街道司和侵街現象之間的執法與反執法纏鬥,幾乎與北宋一朝相始終。商業的繁榮與城市的發展,要求城市適應形勢需要,適時擴建擴容。當兩者不能同步時,侵街現象也就在所難免。在這樣的情境下,城管工作自然就不容易做了。
人的智慧是無窮的。宋朝的城市管理者尋找到了一種微妙的平衡——既能保護市民社會的繁榮,又能維護城市的秩序。宋朝的政府部門在街道兩旁測量距離,豎立“表木”,作為禁止“侵街”的紅線。紅線之內,允許設攤、開店,但不得侵出紅線之外。這個規定在《清明上河圖》中還可看到:虹橋兩頭,就立有四根“表木”,橋上兩邊,小商販開設的攤位,都在“表木”的連線之內,中間留出通行的過道。如此一來,既照顧了商販的生計,也不致妨礙公共交通。就這樣,宋朝的城市管理者在城市“面子”與老百姓的“肚子”中,找到了平衡。
-
7 # 冷巷CooLane
【純屬惡搞,圖源網路,侵刪】
北宋時,朝廷在都城東京開封府設“街道司”,並相應成立了由500名士兵組成的執法隊伍,專司交通秩序和環境衛生。
回覆列表
隨著城市化程序的加快,人口增加,隨之而來的問題越來越多。原來只靠政府治安部門管理城市就行了,但後來由於人手不夠用,又有人員編制的限制,這樣下去肯定不利於城市發展,那就得增加人員了。於是監市應運而生。
古代的監市並不是正式在編人員,而是由政府從民間挑選組建,屬於外聘人員,相當於今天的協管員。組建期間他們的薪水由衙門發放。
唐代城市規模擴大,都城長安成了國際都市,政府愈加重視城管了。
制訂了比較規範的城管法律條文。《唐律》規定:“距府十丈無市,商於舍外半丈,監市職治之”。也就是說做買賣需在官衙十丈、民房半丈外,由監市管理。
如果“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復故。”也就是侵街佔道、種植糧食作物,都要處以杖笞之刑,還得限期恢復原貌。
而對擾亂城市秩序者,處罰則更嚴厲:“諸在市及人眾中,故相驚動、令擾亂者,杖八十;以故傷人,減故殺傷一等;因失財物者,坐贓論。”即引起集市騷亂,從而致人傷亡和財物丟失者,均處嚴厲刑法。
傳至宋代,監市職能進一步擴大。如店鋪鋪設地點、如何開辦等都要向監市申請,經稽核發給憑證方能開張。
古代典籍中,監市禍害百姓的記載不多。比較突出的唐代的“宮市”欺擾百姓。
白居易的《賣炭翁》就描繪了宮市的醜惡嘴臉:“手把文書口稱敕,回車叱牛奔向北,一車炭,千餘斤,官使軀將惜不得。半匹紅綃一丈綾,系向牛頭充炭直。”
名為採購,實際上就是打劫。“半匹紅綃一丈綾”,沒說不給錢,象徵性的意思一下就算了。這不是欺行霸市,也不算強買強賣,根本就等於明搶。
有權的都容易濫用權力,而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