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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是襄陽東津世紀城業主,每次帶很多東西開車進小區時,保安都強制檢視車上物品,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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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講道理的小老頭

    經常聽業主說保安啥事不管,要保安啥用,要物業有啥用,感到物業服務不到位,都成了不交費的理由。這說明業主希望物業的保安負責,希望嚴格管理,業主希望物業做到保衛業主人身財產安全的工作。甚至丟了物品,東西都要物業賠償,如果在小區大門業主車輛隨意進出,進出貨物不檢查,肯定不符合大多數業主的想法,真象你說的進岀查車,查貨物,你會感到不方便,甚至人身自由受到控制所以你會有物業的做法合不合法的想法,這件事,你要查閱業主與物業的服務合同,看合同是怎麼規定的,依合同為準,超過或達不到合同要求的都不能認為合理,但也能說違法,這是因為國家對物業的要求是協助業主做好安全防範,防範是預防,防止發生不安全的隱患,防範的嚴細程度沒有具體標準,防範的工作越細,安全糸數越大,對業主越有安全感.,對業主越有好處,你也是業主,如果理解了這些,你會感到有這樣的物業而慶幸,你還會問合法嗎?

  • 2 # 72小時思維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物業無權強制強制檢視車上物品,該行為屬於違法。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有獨立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一個人喪失了人身自由權,也就無法享受其他民事權利。

    依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除公安、安全,檢察機關為尋找犯罪證據,可持搜查證對人犯或嫌疑人的身體、住宅依法進行搜查外,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無權進行搜查。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僱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物業並無強制檢視車上物品,侵犯業主人身自由的權力。如確實懷疑車上存在危害小區公共安全的,可問清原因,視情況進行制止或向公安機關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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