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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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微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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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冷夜雲
我個人認為,如果挨近自己出租屋人流量多的話門窗一定要關閉好,1:以免被不法之徒盯上。2:人流量多自然小朋友也多,小孩子的好奇心都是比較強的,應出門時關好門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後患,小朋友父母及家人也應當有責任看好自己家孩子告訴他什麼不該玩,什麼是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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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依媽媽湘湘
法院都說了涉案房屋為被告人私有財產,對擅自進入的第三人不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孩子尚不足三歲,事發時間段內卻是完全脫離監護人的監護範圍,監護人監護責任的缺失才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自己不負責任,還想甩鍋,哇覺得這個媽媽也沒多愛這個孩子,真的關心在意就不會輕易把孩子丟在一旁去忙了額。
而且,阿偉正常出租使用房屋,房屋內部亦採取了一定安全防護措施,對於無故進入的不特定人,已超出其合理預期,不應再苛求房屋所有人對其同樣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連這個都要管的話,那是不是賴建造樓房的人、安窗戶的人,你不這麼設計就沒事了?父母不負責,孩子出事是早晚的事,怨別人也沒用。
感謝誠邀!關於這個問題,我專門去查了一下相關的新聞,事情主要是:3歲女童完全脫離父母的監管範圍擅自進入他人的房屋,在房屋中玩耍時發生了墜亡,後來女童父母將屋主起訴到法院,要求屋主承擔72萬的賠償責任,目前,該案件已經審理終結了,法院判定屋主無責任,應該說法院的判決還是非常公平合理的。
違法加害行為要件。該要件要求行為具有危害性和違法性,而忘記關閉私人房屋的房門,對於社會來說並不具有危害性,它並不被我們的社會排斥,也未與社會規則相違背,這是每個人都能直觀感受到的,設想一下,當你對別人說忘記關閉房門,與你對話的人,首先表達出來的是對你房屋財產安全的擔憂,而非因你可能設定了危險源而感到恐懼。因此,從社會的一般觀念來看,忘記關房門並非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違法加害行為。
主觀過錯要件。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對損害事實的發生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在本案中,屋主對於3歲女童擅自進入其房屋是難以預料到的,既然無法認識到,也就沒必要再進一步討論屋主的意志型別,因此而言,本案中,屋主對3歲女童墜亡這一事實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過失。
稚子無辜,希望你天堂安好!下輩子能夠平安喜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