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貝米錢包》 有能力的人幫幫忙 多多爆料 根據刑法22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合同進行詐騙。 (一)使用欺詐手段簽訂合同。 事實依據:1、宣傳本金由眾安保險和貝米錢包保障,眾安保險是如何保障的? 2、宣傳由新網銀行存管,什麼叫存管?貝米的賬戶、出借人的賬戶、支付結算、資金流向等由銀行監管,而貝米只是用寶付支付等方式,沒有存管。 3、貝米與出借人的協議中,第七條,保障措施:第一點,甲方對所有借款人的資質均進行了嚴格的稽核,並要求所有的借款人在平臺進行借款時視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權益質押/保證金。 貝米怎麼稽核的?質押或保證金在哪? 4、協議中,第七條,第三點,若乙方在投資資金到期時借款人無法按時歸還借款或無法進行債權轉讓時,甲方可根據情況指定第三方機構或個人對乙方的上述債權進行受讓,以便乙方資金能夠順利收回。 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機構或個人,在哪呢?出借人想見甲方的姚,都見不到,難道姚逃跑了嗎?如果這樣,許sir要抓他啊!網上通緝,詐騙逃逸 5、貝米與出借人的協議第六條,第三點,甲乙雙方均承諾,雙方不會利用平臺進行信用卡套現、洗錢、非法集資或其他不正當交易行為。p2p是借貸平臺,而貝米用出借人的資金去炒股、期貨,算不算不正當交易行為呢? 6、貝米與出借人的協議中,還有違約條款 7、7月13日公佈良性退出前,還在宣傳,鼓動出借人充值。 根據以上事實,結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貝米錢包虛構合同,虛構事實,騙取出借人的信任,繼而達到非法佔有出借人的鉅額資金的目的。 綜上,貝米的行為在事實上構成了詐騙。其行為觸犯刑法第266條,性質極其惡劣,數額巨大,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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