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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加油6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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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璐璐118074526
首先,五千塊千左右的東西不便宜了,而且個人認為這是男方自願給的,不是你搶來了,沒有觸犯法律這一說
其次,你如果糾結,你可以問他,要不要把東西還給他,如果還有感情,可以趁機和好,如果沒有就藉此斷的乾淨利落
最後,如果不歸還五千左右的禮物,希望你不會睹物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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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互贈的物品不需要退還。
一般而言,戀愛期間的男女都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戀愛期間互贈物品屬於民事上的贈與行為。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從法律規定來看,贈與動產(一般的物品,如手機、項鍊等),當贈與品送交受贈人時,贈與完成,所有權轉移。贈與品屬於受贈人所有。
贈與不動產,需要去相關部門進行變更登記,贈與才完成,所有權才轉移。
贈與的撤銷有以下四項情形:
一、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即動產未交付,贈品未給受贈人;
二、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三、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四、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提問中,贈與物品價值5000元左右,應該都是動產。按照《合同法》規定,只要不存在上述四項撤銷情形,這些物品均屬受贈人所有,贈與人無權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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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小玉
我覺得吧不用還。畢竟女方也付出了青春。可能還同居了。都是你情我願的事。就像買東西,你花了錢了也用了,又要退回去,怎麼都說不通吧
我覺得沒有必要吧,那時候送東西並不是你要求送或者強求對方送的,談不上犯法,但是如果分手了,對方非要說把東西還回去,我覺得你也沒有必要留,他連這樣可能唯一的一點回憶也不想留,那就索性都給他,讓他帶著屬於他的東西徹底離開你的世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