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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人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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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看字老序列
這種情況的話,司機和乘客肯定不會是同罪,我不是法律專業的,但是作為運營車輛的駕駛員,他的行為危害性肯定是更大的:
一、乘客干擾司機的行為,程度輕的可以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拘留罰款,程度重的應該是危害公共安全之類的刑事責任吧。
二、而對司機來說,他的行為會比乘客干擾造成更直接的後果,所幸的是目前公交司機都還是很在意乘客安全,倘若真有司機這麼幹,恐怕後果是一連串的吧,我簡單來說:危險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罪、取消職業資格、駕照降級、對乘客的附帶民事賠償……這些如果疊加在一起,恐怕這輩子基本也就毀了吧。
乘客搶奪司機方向盤,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此事是由於司機引起,那麼司機也不是共同犯罪。
因為,乘客搶方向盤犯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表現是以放火、爆炸、投毒、搶方向盤等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只有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或者共同實施了危險行為的才構成共犯。
司機的職責是安全駕駛車輛,這個職責不是搶方向盤的人具有,犯罪分子只有以危險的手段才能達到目的。而司機正常駕駛,或者阻止搶方向盤的行為與犯罪分子目的不同,也未實施共同的犯罪行為,因此不構成共同犯罪。
即使致使犯罪分子搶方向盤的原因是由司機引起,比如未按要求非站點停車,等等。但是系因為犯罪分子不遵守規則所致,合理的要求不會被拒絕。且犯罪分子實施的行為非其職責所為,故其自己承擔刑罰屬於罪有應得。
如果司機故意製造事故,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則構成的罪名應當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
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各自獨立犯罪,所以不能成為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