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由於專案差異和各地區差異,關於徵地拆遷的補償,全國沒有統一標準,每一個專案會有每一個專案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那裡面會有具體詳細的補償標準。而且,這個補償標準會有很多種方式,如產權置換,貨幣補償,都會有所不同。您的具體情況現在可以跟我說一下,我幫您做專業的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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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除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二十二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築面積與原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築面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築面積不足原建築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三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築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