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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北硬漢91974736

    這個案件可以很好的分析清楚,一寶馬男是開機動車的,還追尾了腳踏車男,寶馬男付住要責任,並要給於經濟賠償,二,寶馬男追尾後沒有及時檢視對方的傷亡情況還對腳踏車男動手,寶馬男應該給人家賠禮道歉,三,寶馬男私自攜帶了不引需攜帶的管制刀具等危害的東西,應該沒收並出相應的罰款及拘留危害公共場所等,四,寶馬男先從車裡拿出刀具傷人在先,而腳踏車男在最後屬於正當的防衛才失手不應該給於重刑甚至沒有刑,只負責的是善後的就已經是可以的

  • 2 # 食人叢林

    謝邀。個人認為於某不應判刑,而應該重獎。理由如下:據網友爆料,死者,也就是那個劉某,前科累累,坐牢都坐了十年以上,涉及的罪名有盜竊,故意傷害及敲詐勒索;並且是一放出了不久又滋事的資深人渣!這種人,存在社會一天,就會危害社會一天,是個危險分子,定時炸彈!我覺得劉某這種壞人惡人黑社會,就該殺一儆百。還有,現行法律的"正當防衛過當"有必要進行修改,試想,一個守法公民在遭受生命財產面臨重大危脅時,誰還能在這種精神應激反應狀態下,正確判斷自己是否防衛過當?法律應賦予在這種情勢下受害人(例如於某)的無限自衛權,對劉某這種人渣格殺勿論!這才是法律的本質意義:懲惡揚善。假使判於某有罪入刑並作經濟賠償,試問,做出這種判決的法官如遇上述情況,怎麼辦?怎麼才能避免在不動用"無限自衛權″的狀況下,不被殺,不被搶,不被強姦?

  • 3 # 暴走記不起

    “電動車男”在本案中作為一個弱者,面對持刀砍殺的生命威脅,法律並不能奢求其理性地判斷“寶馬男”逃跑行為的性質,且當時“寶馬男”被砍傷後依舊具有行為能力,往寶馬車方向跑的行為不能排除“寶馬男“有可能採取駕車撞人等進一步侵害行為的可能性(畢竟能從車上掏出刀,誰知道還有沒有其他更具有殺傷力的東西)。在此基礎上,法律不應苛責被不法侵害人超過常理的“剋制”自己的“自救行為”,而使自己重新回到具有極大人身危險性的環境之下。如果“電動車男”在看到“寶馬男”逃跑之後就停手,那麼,他迎來的很有可能不是息事寧人,而是“寶馬男”更加強烈的報復措施。故,“電動車男”的防衛行為並沒有超出合理限度,並不是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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