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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192158168573

    監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1.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與完成正常工作相關,在委託正常監理工作範圍以外監理人應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於委託人、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續時間;(2)增加監理工作的範圍和內容等。如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須延長的監理工作時間。又如委託人要求監理人就施工中採用新工藝施工部分編制質量檢測合格標準等都屬於附加監理工作。

    2.額外工作 “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前不超過42天的準備工作時間。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斷,監理工程師應完成的確認災害發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採取應急措施等,以及災害消失後恢復施工前必要的監理準備工作。 由於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是委託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監理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委託人在其完成工作後應另行支付附加監理工作報告酬金和額外監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計算辦法應在專用條款內予以約定。 LZ找的是這個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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