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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451710051916

    未成年人在家長陪同下不可以進入網咖。

    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誌。

    第二十三條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並記錄有關上網資訊。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儲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並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儲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擴充套件資料

    為貫徹落實《條例》,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秩序的根本好轉,黨中央、國務院就有關問題所提意見中提到嚴厲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行為。

    文化行政部門對累計2次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要責令其停業整頓;對累計3次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要吊銷其《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對在規定營業時間以外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一經發現立即吊銷其《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超時經營、在營業期間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分別依照各自職責從嚴予以查處。要加強對學校內部和周邊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的管理。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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