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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青年史學家

    地方行政組織在某種意義對於一個王朝的穩固和統治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歷代王朝都十分重視對地方行政組織進行架構,以保證整個國家的正常運轉,而且一個相對合理的架構,也可以保障各類政令措施的施行和傳達,這是最為重要的。而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每一代對於地方行政組織不同的構設,也是其統治思維的很好的體現。

    清初的地方行政組織也沿襲於明代,但是行省一級的官吏除去布政使、按察使、學政外,還設有總督或巡撫。明朝的督撫主要負責軍政,而且大多因事而設,事畢即調任他處。清朝的狀況則與明朝有一些不同之處,清朝每一省、二省或三省設總督一人,有的設巡撫無總督,有的設總督兼巡撫。巡撫是總攬一省軍政、民政的最高官職。總督比巡撫事權更重,但以負責軍政為主,兼管民政。總體而言,督、撫權力相對集中,且轄區較廣,起到了承上啟下、代表皇帝控制地方的作用。地方事權的統一,使得統治責任更加明確,有利於中央朝中的政令快速下達貫徹執行和地方行政效率的提高。

    另一方面,總督、巡撫權力雖重,但兩者互相牽制,同時其下的布政使司(掌財賦)、按察覺使司(掌司法)與其只是公務上的上下級關係,其中不少人可透過密摺上奏與皇帝單獨溝通,因此,督撫並未構成獨立的地方權力中心,難以為所欲為。絕大多數督撫對朝廷中的安排還是基本執行的,權力極為相對較為有限。

  • 2 # 季我努學社

    督撫制度起源於明朝,不過在明朝時期督撫更多時候是作為一臨時差遣官,清初沿襲了明制,這時的督撫也具有“因事而設”的特點,屬於外差。清代的督撫一般兼有兵、憲銜,是中央政府派出控制地方的重要力量,在清朝督撫逐漸成為地方的最高行政長官,主要職責是拱衛朝廷,維持地方治安。一般來說,承平時期督撫職能更偏重民事方面,戰事則主要體現軍事職能。清朝督撫一職至關重要,主要由滿人擔任。順治時期,因國家戰亂未平,需要倚靠降清漢人的幫助,因此多用漢軍旗人來充當督撫大吏治。到了康雍乾時期,則主要變為滿人了,到了乾隆朝,滿人督撫的比例已達到60%以上。

    曾任直隸總督的李鴻章

    有清一代,督撫制度經歷了由由外差制向地方制轉化的過程,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順治時期,這時的督撫還不是一個常設官職,可以說是臨時派出官員,督撫大多設置於關津要塞之處 , 而且隨著軍事征服由北向南 , 向四周擴充套件建立,這樣設定的目的是利於征服戰爭的進行。由於這時督撫的設定有很大的隨意性,因而事畢即撤的情況較為普遍。直到順治十八年(1661年)戰事基本結束後,才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常設督撫,形成了幾乎一省一總督的局面。這一時期地方不僅存在督撫制度,而且有巡按制度,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衡,後來順治帝“裁巡按”,督撫的權力才鞏固下來,督撫制度開始確立。

    晚清年畫中的清王朝的督撫們。

    第二個階段為康熙朝至乾隆十三年(1748年),這一時期開始在全國範圍內裁併督撫,並對其轄區、及其職掌作了明確規定。之所以要裁併督撫,主要是與戰事變化和壓縮財政支出有關,雖然督撫的數量減少了,但是其地位和職能卻得到了提高,布政使司與按察使司都被降為督撫屬吏,總督、巡撫與下級官員間的統屬關係已正式形成。

    第三個階段是督撫制度的確立完善時期,主要是在乾隆朝完成的,到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在全國範圍內固定為八大總督:直隸總督、兩江總督、閩浙總督、湖廣總督、陝甘總督、四川總督、兩廣總督、雲貴總督,督撫制度作為地方最高官制最終得到了確立。巡撫制度也相應作了改變,除了四川、直隸、甘肅三省由總督兼管,其餘省份每省設一巡撫的制度也確立了下來。

    清朝非常重視督撫制度,一再完善督撫制度的目的在於整頓吏治,達到天下清平的目的。可以說,清朝中前期,督撫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督撫的權力只限於地方,而且地方上的軍事、財政、司法等大權仍由中央政府掌握,因而大多數的督撫在平庸中走向貪汙賄賂的道路,到清末已成為一大痼疾。

    參考文獻:

    王雪華:《督撫與清代政治》,《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2年 第1期。

    徐春峰:《清代督撫制度的確立》,《歷史檔案》2006年第1期。

    史雲貴:《承襲與變異 : 明清督撫制度述論》,《中國礦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2期。

    李霞:《清前期督撫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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