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民間那些事兒
-
2 # 同鸞閣平章事
一般不用負責。但不排除行為人的辱罵行為和死亡本身有一定的因果關係,這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否則,則需考慮到自殺這個介入因素異常,足以阻斷罵人行為和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死亡的結果只能是自擔風險的行為。
-
3 # 央企法律顧問羅衛賓
這裡面有兩個因果關係,一個是因三人的辱罵行為導致被侵權人的自殺行為,一個是被侵權人的自殺行為導致其死亡的結果。因此辱罵行為與被侵權人死亡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說白了,罵人是罵不死人的,導致死亡結果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的自殺行為,所以三人不必為死亡結果負法律責任,但他們的辱罵行為肯定涉嫌侮辱他人,根據情節輕重應負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還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1、這類案件爭議十分大,從過往判決來看,承擔刑事責任的很少,更多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如果要三個人承擔刑事責任,那必須提供侮辱和誹謗程度比較嚴重證據(長時間、公眾場合等),同時證明三個人主觀是故意而且對受害者十分了解性格,總之認定條件比較苛刻;
3、刑事責任如果認定不了,一定要起訴三個人承擔民事責任,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從過往判決來看,賠的數額不是很理想;
4、建議報警,如果不能刑事立案,也可以由警方調解獲得賠償,當然你也可以透過民間方式解決,但是不要採取過激行為,避免更大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