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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米哥農列特

    結論:一般來說,訂立合同隱瞞事實且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 合同法原則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形成合意的產物。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比如登記生效)。當事人隱瞞事實的,可能構成欺詐,由此一來,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並沒有實質上形成“合意”,合同成立的基礎條件缺失。

    但是,這個要依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不可以“一刀切”。比如在英美判例中,如果原房主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鬧鬼”(例如非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情況,不影響合同生效,原房主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這個放在國內可能情況不一樣。

    2. 合同法條文

    合同法第4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是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其他(兜底)。所以,合同法已經明文規定,故意隱瞞事實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要注意,必須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而為。

    3. 其他法條規定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中兜底條款載明,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訂立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舉個例子,刑法分則規定了各種合同詐騙的情形,假設合同訂立時當事人隱瞞了“非法集資”的事實,以“發售理財產品”為幌子,吸引法律意識較低的群體與其訂立合同,非法侵佔他人財產。這樣的合同,很可能被認定為不滿足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 2 # 公司法江湖

    不請自來,說說我個人的看法,訂立合同時隱瞞事實造成己方損失的,肯定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己方需要證明如下事實:

    1.對方知曉隱瞞的事實;2.對方從未履行過告知義務3.因為隱瞞的事實造成己方出現損失;其實在合同法當中此類隱瞞事實的行為也被稱之為“欺詐”,但是在審理合同欺詐案件中,尤為注意的一點就是,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此類欺詐作為原告必須舉證達到排除合理性懷疑的程度才可能被認定,所以建議你審視自己上述的幾個事實能否充分舉證,如果可以,完全可以走欺詐思路;如果不行,建議考慮下違約角度,權衡各種方案風險,再來定奪。

  • 3 # 輝大鍋

    以下是個人觀點:

    簽訂合同的雙方共同享有:對方履行合同的權利;自己履行合同的義務。

    如果一方隱瞞了事實,就使對方應該享有的權利被剝奪,而對方付出了義務。所以造成的損失必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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