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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湘西閒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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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然後呢145316465
按照你的說法如果開發建設單位提供了相關依據,那開發建設單位的做發合情合理也合法,其實在開發建設過程中,人防工程(含車位)開發建設單位必須繳費,這是強規但該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如果地下停車位能辦理產權證,就可以證明一切了無須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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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陳增明
安照上海市的有關規定,開發商安規定必須配套規劃的地下人防設施其產權屬當地政府,但在平時可作為地下停車庫使用,不能出售、出租,但可以收取管理費,物業公司可以把其中部分作為電費、清掃費等其餘收益歸全體業主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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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產業經濟研究
地下車庫分兩種一種是開發商配套建設,很多人認為地下車庫和房子都是一起的,買了房子就有車庫的使用權,這是理解錯誤。
因為車庫的建設從某些方面來說要比房子的成本高,有的住宅不需要消防設施,但地下車庫是必須配置的,因為他的危險等級比住宅高,他的樓板厚度也要高於普通樓層,還有單獨的出口。
所以,開發商這部分成本可以透過銷售返回,但這種車位在規劃時要符合設計要求,可以簽訂銷售合同進行銷售,不動產登記也是可以的。人防車位是按照30%配建的,平時也是開發商進行管理,戰時才被政府接納,如果地下有很厚的大鐵門的話就是人防工程了。這部分也是可以出租的,收益歸開發商所有,只是沒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所以不要難過,車位現在絕對比房子緊俏。
現在大家的車都是十萬左右的,買個幾十萬的車位肯定心裡不舒服,但是沒辦法,地越來越貴,停車現在是個大問題。
嚴格的講,地下層的建築,除了配電房、水泵房、發電機房等裝置用房計入公攤面積外,停車位、人防地下室等其他面積均不計入公攤。因此開發商可以要求業主有償使用,並有優先使用權。至於能否出售,無明確法律界定,產權歸屬也無明確法律規定,暫按誰投資、誰受益的慣例操作。開發商在實際操作中,與購買者簽訂的是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使用期限與房屋或土地使用權年限相同,而不是簽訂出售合同,也是考慮規避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