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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淺評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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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靈魂使者
元朝大必闍赤行政職能的淡化蒙古舊制,執掌民政的最高官員是也可札魯忽赤,大蒙古國的行政中樞的主要組成部分就是也可札魯忽赤和其助手大必闍赤。除了汗廷的大斷事官系統之外,蒙古大汗還在中原漢地、畏兀兒、河中,以及阿姆河以西地區、以及新徵服地區分別建立大斷事官分司或行署,各地區的諸王也向行署派遣斷事官。
大蒙古國時期的斷事官系統到元朝的規範化官僚體制的轉變和調適中,大斷事官與大必闍赤的職能都有所變化。在與漢地官僚體制結合的過程中,兩者的官職名稱都保留下來,並在有元一代始終由世勳大臣擔任。但這兩種官職的職掌範圍都有一定程度的縮小,相應的一些執掌被分化到其他有漢式名稱的官僚機構中去。大蒙古國時代的札魯忽赤發展到元朝最主要的官僚機構當屬大宗正府,其執掌為“凡諸王駙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應犯一切公事,及漢人奸盜詐偽、蠱毒厭魅、誘掠逃驅、輕重罪囚,及邊遠出征官吏、每歲從駕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諸事,悉掌之。”
簡單地說,就是掌管蒙古、色目的刑法、司法之事,而漢人的相關政務則歸刑部處理。致和元年又有“以上都、大都所屬蒙古人並怯薛軍站色目與漢人相犯者,歸宗正府處斷,其餘路府州縣漢人、蒙古、色目詞訟,悉歸有司刑部掌管”的規定。但大蒙古國的大斷事官並不能簡單地與大宗正府和刑部劃等號,這其中的發展變化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在元世祖初期,還出現“尚書省斷事官”、“中書斷事官”等官職的相關記載。元成宗元貞元年七月,下令札魯忽赤文移不再使用蒙古語,改用漢語;大德五年七月,則命監察御史審復札魯忽赤所判之罪囚這些都是斷事官系統往規範化官僚體制中的發展經歷。
這是另外一個話題,需要更多的材料蒐集與分析工作,此處不再討論。關於大蒙古國時期的大必闍赤的政治地位和行政職能的學術研究,主要分為兩派,一派以韓儒林、唐長孺先生為代表,認為大必闍赤的職能“掌文書及宣佈命令之印章而己”,不太重要。另外一派,主要以阪本勉、片山共夫、姚大力諸位先生為代表,他們則認為大必闍赤有著廣泛的職務與許可權,並在大蒙古國網元朝過渡的過程中,發展成為規範化官僚體制中的重要部分,並且還保持著蒙古傳統制度的特色。唐長孺先生《蒙古前期漢文人進用之途徑及中樞組織》就對前四汗時期的必闍赤作了制度上的討論,文中列舉了早期文獻對耶律楚材的官職的記載。
《聖武親征錄》與《元史太宗紀》同源,記為“中書令”;《元史粘合重山傳》作“中書右丞相”;《黑韃事略》中記為“必徹徹”,又作“中書侍郎”;《孔氏祖庭廣記》中作“斷事官丞相耶律醜山”,後文又作“大蒙古國領中書省”,認為太宗時期中書省“但有一機關,省官並無一定稱號,其實乃自稱與人之姑稱之雲耳,無所謂是非也。”因此他進一步論述說:“太宗時,雖有兩省之名,實為漢人習慣上之稱謂,中書為治漢、迴文書之機構,其省官正稱應是必闍赤。尚書省為治漢地財賦及刑政之機構,其省官正稱應是札魯火赤。必闍赤與札魯火赤皆怯薛執事官,《元史兵志》中怯薛執事官中沒有寫札魯忽赤是《元史》的遺漏。
中書不過為必闍赤之任,其職權唯掌文書及宣佈命令之印章而已。”蒙古帝國時期的大必闍赤通曉各種語言,與蒙古王族結成緊密的主從關係,並受到統治者的尊重,待遇和大汗的怯薛歹、家臣相當。盧布魯克關於哈拉和林的描寫中記載了宮廷書記即大必闍赤的居所:“哈拉和林商人云集,第一街區有來自各地的使節居住;第二街區,在大汗宮殿不遠處,住著工匠,以及宮廷書記的‘大邸宅’。”朮外尼的敘述也補充了這一記載:怯薛、侍衛官、大汗的諸兄弟、諸皇子都獲賜“大邸宅”。日本學者阪本勉先生根據上述關於大必闍赤的居住區域的記載,判定大必闍赤雖然是大汗的家臣、奴隸。
但相比於普通的漢人和色目人,他們應該處於統治支配階級地位。必闍赤的待遇、恩寵與他們和大汗的關係有關。相對於官僚機構,大汗以及兀魯思汗可以通過必闍赤更好地掌握集中獨裁權。阪本勉先生認為大蒙古國時期的大必闍赤的行政職能較為寬泛,並且政治地位非常高,僅次於大札魯忽赤。在文章時間限定上,阪本勉先生作出說明:我擔心後面的中國科舉以及伊朗等地區的底萬官僚系統漸漸影響蒙古官制,因此對必闍赤的考察截止於蒙哥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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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隻眼工作坊
放手管理,發展貿易,貫通東西大陸,其實很多朝代更迭氏族大多無變化,各地宗族鄉紳階層不管江山是誰的,都看自己利益,所以還是漢人治理漢人,然後中東人往返做貿易保持稅收!應當屬於最早的全球一體化。
國家政權變更只要不變化宗族勢力不變或者給他們更多的利益,讓他們控制底層百姓不造反就會有統治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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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人建立了蒙古帝國,最後分裂為元朝、伊爾汗國、金帳汗國、察合臺汗國、窩闊臺汗國。除了元朝之外,四大汗國基本都是沿用當地的宗教和制度或武力使當地臣服,然後納貢。
我想提問者應該是想問元朝這麼大的疆域蒙古人如何進行有效控制,在我看來有以下四點:
一、行省制度忽必烈建立元朝後,為了有效控制規模龐大的帝國,採用了行省制度,將全國分為河南、江北、江浙、江西、湖廣、陝西、四川、遼陽、甘肅、嶺北、雲南11個行省,並在京師周圍設立中書省,西藏設立宣政院。
行省制度被歷史證明是有效的管理地方的制度,隨後被明清兩代繼承並沿用,對新中國成立後做的行政劃分也有極大的影響。
二、殺戮在元朝建立之前,蒙古人清楚的知道自己是少數民族,因此他們在每一個征服的地區都會大肆屠殺。
在蒙古人崛起之前,宋、金、西夏三中國人口加起來超過一億,而整個元朝的巔峰人口也才九千萬,足以見得蒙古人在征服中屠戮了多少人。
兵器,連做飯的菜刀也是一甲只有4把,可想而知蒙古人對兵器的管控有多嚴格。
四、人種制度在元朝,統治者將人種分為四等:第一等為蒙古人,第二等為色目人,第三等為漢人,第四等為南人。其中漢人是原來北方中國的人(金、西夏統治下的漢人與其他民族),南人則是原來南宋統治下的漢人。
結語上面四點就是我認為蒙古人能夠有效控制廣闊領土的原因,通過殺戮控制人口增長,通過控制兵器掃清反抗威脅,通過人種制度培養奴性,通過行省制度來管理,如果不是朱元璋等起義軍率領的漢人奮起反抗,久而久之可能還真讓蒙古人得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