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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公攤面積,在戶主買房時已經把費用扣在裡面了,但開發商為了賺更多錢,居然還把公攤車位另外買給個人,這種做法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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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圍城百年

    不合理,但是你的訴求有很大問題。

    雖然買房時扣了公攤面積,但是公攤面積不含樓外的建築物和車位(不論地上地下)。所以,你如果拿公攤說事,就會抓不住重點,導致你的訴求得不到解決。

    按照物權法,車位是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共有,其實是個沒法執行的含糊其辭。名義上歸你和其他業主共有,但是實際控制權在開發商手中。開發商利用資訊不對稱,把“你們”的車位又“賣”給了你們。這裡的賣是假的,其實是長租給了給個車主。業主們太弱勢,沒辦法改變這個規則,大家共同選擇忍受了欺凌而已。

    這個長期的租金到底去了哪裡呢,都被開發商拿走了。物業還得再向車主收車位管理費,這個費才是物業真正用到車位管理的。

    我再說一下怎麼就合理了:車位以社會車輛的管理模式進行租賃制,回小區的業主計時收費即可。由於現在的智慧化程度很高,幾乎不用人工值守。所有的費用由物業管理,賬目公開,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即可。(不要說太理想,不久的將來一定能實現的)。

    以上說清楚了不合理之處,也說了怎麼就合理了。然後,再說說如何實現。隨著《民法典》的頒佈,國家(社群)介入小區的管理,成立真正的業主委員會和自己選定的物業公司。國家有立法保證,挪用物業費和車位費的按照挪用公款來處置。我們現在能做的,只有投訴和呼籲。畢竟我不建議個人去和現行的規則做整面衝擊。

    最後,期待物業改革的到來。

  • 2 # 魏愛琴

    小區大門兒紅線以內,一草一木,一磚一瓦都是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你們想發言的。把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都懂了。再發言。

  • 3 # 心聲的1

    車位不是公攤的,你的公攤只是你的建築面積,和樓梯的建築面積,,車位不在公攤範圍內的。別總是停風就是雨的。有的人說車位可以租,這句話說的有點水分太大了,人家能賣出去為什麼要租呢???如果是小區所有人都有車位了,還有富裕車位。這樣可以租給車位少的人。或者需要車位的人

  • 4 # 使用者97879175678

    你買過房子嗎?房產證你看過嗎?不懂不要裝逼,胡說八道,開發商幾時會去賣你公攤面積,它自己的房子、車位多的是,會賣你公攤,無知,白痴。小區幾時會有公攤車位,是你這個法盲定的公攤車位嗎?豬!

  • 5 # 龍在O天涯

    你所說的公攤車位是地上還是底下車庫、如果是地上沒有一個開發商有權買賣、如果是地下物權法明文規定誰建設誰投資誰受益、而且全國的樓盤配套地下車庫都是這樣操作的、沒事學習一下相關法律法規不要提一些讓人笑話的標題

  • 6 # 摩周湖

    那叫盜竊,公安局報案,不管再找檢察院,找個切入點,用公權力論證開發商算不算盜竊,不是你的財產,憑什麼賣,那就是盜竊了業主的錢。

  • 7 # 使用者2505772766092

    車位應該不是公攤,即然是小區內車位,就是小區的配套設施,開發商不顧小區業主利益賣掉,這是不合理也不理智的做法。

  • 8 # 使用者黃山路老芋頭

    車位是"小區配套設施″!它與物業用房,幼兒園,等附屬設施一樣,都是配套設施,而並非是你的"公攤建築面積"建設的。

    你"公攤建築面積"並沒有包括"去公攤″各項小區內配套設施的建設!

    明白嗎?不明白?我告訴你!

    你"公攤的建築面積"只是你"本憧樓的步梯間,電梯間,入樓門廳,入室門廳,電梯前室,步梯迴廊和樓內走廊等"與你相干的本憧內為您和鄰居服務的"建築″!

    自己可對照"房產證″對照樓內實物,帶把卷尺去量一下各實物建築的尺寸,依國家高和小高層的"公攤建議的標準″如高層19-24%,套內建築面積不超過15%等去測量計算後看看"車位和物業,業主用房"是否是你"買″的?!

  • 9 # 自由行走的木

    誰和你說車位是公攤面積???不懂就麻煩虛心學習一下,不要不懂裝懂還出來裝逼好不好。。。公攤是什麼都不知道還逼逼叨叨的,丟人不?所有的車位,不管是地面上的還是地下的,都不屬於公攤。一般電梯間,步梯樓道,入戶走道,避難層,裝置房之類的才是公攤面積,基本上都在樓層內。地面上的道路,綠化,車位,廣場和地下室車位都不是公攤。。

  • 10 # 山口匯

    不合理,更不合法。公攤車位已銷售給全體業主,產權歸業主共有,其處置權歸全體業主。

  • 11 # 使用者3060863792930

    發文的人必須先了解清楚再發問,不能誤導大家。公攤面積特指哪一部分,1、是某一棟樓。2、是共用土地面積。首先把概念弄清才能弄清楚性質,才能決定合法化。

  • 12 # 吳言默非

    目前國內公共車位基本只有三種權屬性質:

    1、土地及建設開發成本已攤入房價的,屬於業主共有。由業主大會表決使用及收費方式,任何人無權單獨買賣。

    2、土地及建設開發成本未攤入房價的,並由開發商獨立出資建設,權屬人為開發商。開發商可以買賣,但應滿足小區業主優先使用。

    3、以人防工程報建的,權屬人為人防部門(國有)。由開發商或物業代管,可以租賃但無權買賣。

    車位真實屬性,通常在當地住建部們或規劃部門的報建檔案中可以查詢獲得。只有準確獲知車位的建設情況才能判斷車位產權屬性。

    目前國內開發商的固定車位(完全封閉的車庫除外),通常是無法進行產權登記,也沒有產權登記證書,因此開發商所謂的銷售車位實質上就是銷售的車位使用權(租賃權),而並不是真正的產權,依據現行法規,車位的租賃期最長不超過二十年。也就是說,不論開發商的車位銷售價是多少,購買人均只有二十年的使用權,過期後將不受法律保護。

    通常,開發商地面車位建設成本基本都是攤入了房價,屬於業主共有,而地下車位則比較複雜,需要查清楚其真實建安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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