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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在行進的路上

    對“委屈獎”,我並不陌生。

    記得在15年前,我公考到四川某縣級市電力公司任職總經理不久,就給一“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營業廳服務人員頒發過“委屈獎”。

    一般說來,“委屈獎”多發生在服務行業又特別是公用服務行業。其中,又以國有企事業單位居多。

    如果單純從“護犢子”的情感出發,作為領導,我從來不希望自己的員工受到“委屈”。但站在多維的立場,如何看待“委屈獎”,還得客觀、辯證地評價與對待。

    首先,“委屈獎”源於“真委屈”。

    在服務或其他正常履職的過程中,員工受到服務物件不公正的對待,身心遭遇傷害,但為了維護行業或單位形象,選擇了理性和剋制,並最終使事件未朝更負面的方向發展,杜絕了信用危機發生。

    在這時候,發一個“委屈獎”,目的是安慰員工情緒,讓他(她)感到組織的存在和團隊的溫暖。

    其次,“委屈獎”是為“彰正義”。

    每一起“委屈獎”的背後,一個是“受傷”的員工,另一個是站在其反面的物件。“委屈獎”的發放,既是對我們員工職業道德和專業素養的肯定,也是對“反面物件”的變相批評與批判。

    在這時候,發一個“委屈獎”,不啻是對正義的弘揚,讓更多的員工學習身邊好榜樣,同時也讓更多的公眾對錯誤的行為有更高的辨識。

    最後,“委屈獎”不能“遍地開”。

    在一個現代文明社會,約束人的行為的,除了道德,還有法制。我們可以鼓勵員工“忍辱負重”,但對錯誤乃至違法行為卻不能縱容。

    “委屈獎”不能代替法律!

    “委屈獎”不能遍地開花!

    因為,孔夫子早教導過:“過猶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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