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東友律師團
-
2 # 紅狐2017
正常情況依據法律檔案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的合同檔案解釋先後順序,招標檔案在前面,應以招標檔案的要求為準,此情況適用於雙方在招投標過程及詢價過程,合同履行過程至不一致問題出現之前再也沒有其它任何談判協商後產生書面有效依據的情況。
如果雙方在招投標階段有協議的情況比如,有時候招標檔案約定主材價格不做調整或認價,主材的價格漲價風險各自承擔。而在談判過程中,雙方同意可以調整,簽訂合同時相應的合同條款做了修改,但是招標檔案無法修改,此時雙方應該就談判調整一事簽訂書面協議書,這樣就依據補充協議和合同應該以合同為準。
如果答疑過程中就某些問題做出了澄清這種情況下,應該保留好澄清書面記錄(一定要保證是有效檔案),相應合同條款也應該修改,這樣不一致時,依據澄清檔案和合同,應該以合同為準了。
從上面可以看出,雖然規定了合同檔案先後解釋次序,但是過程協商還是很有必要和重要的,協商好了要形成有效協議書,這樣可以化解一些合同風險。
實踐中,透過招投標取得的建設工程專案,往往會出現施工合同具體條款與招標檔案不一致的情況,這種情形,該適用哪個約定呢?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故此,對於招投標檔案中的實質性內容的合同條款,例如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施工合同不能做出背離其內容的約定,否則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當存在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情形的,合同會面臨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