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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爽到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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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曉法說法
作為公職律師,我來答一下。
一、一個工資週期工資支付暫行辦法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比如:工資週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20日停工,那麼,20日到月底的工資,應當根據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
二、超過一個工資週期工資支付暫行辦法規定,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分為兩種情況:提供正常勞動與未提供正常勞動。
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找勞動部門舉報。
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這個要看各省工資規定的下限了。
這個期間,主要是支付生活費。北京規定不低於最低工資的70%。上海規定最低工資,廣東規定最低工資的80%。
三、停工時間太長怎麼辦實踐中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停工期間超過3個月以上,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一種是順延至合同到期。企業提出續簽,如果勞動條件低於之前的標準,無法維持或者提高待遇,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最後,不是勞動法能管所有的勞動糾紛,具體還得相關的法律規定。
這個問題需要區分情況進行說明,因為企業停全體員工的工,與只停部分員工的工不是一個性質的問題。
由於企業經營狀況和季節性經營的原因,一些公司會採取在無訂單或季節性無業務的情況下,給員工放假,如果放假期間繼續支付工資,那就是沒有問題的,如果降低工資標準支付就需要和員工進行協商,但勞動法律同時規定,公司安排休假在一個月內的,需要按照標準工資支付,超過一個月必須與員工就休假期間工資支付達成一致,如果員工接受不支付工資的條件,只是保留勞動合同,待忙時再上班,這樣是可以執行的。
如果由於企業業務調整撤銷部分崗位而產生的停工,需要企業重新安排員工的工作,不能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協商一致解除,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停工的時間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此類如涉及勞動合同變更的事項,均需要雙方協商,如無法達成一致,企業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甚至違法解除勞動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