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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棋兵891

    要問問大家、有多少業委會、會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橡皮圖章在誰的手上、誰就是代表業委會辦事、橡皮圖章是社群、街道、發的、

  • 2 # 一枚老頭

    首先告訴你答案,這是無效的。按照相應法規,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出來的業主委員會,最後一個步驟是到相關部門備案。儘管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備案不等同於審批,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備案確實有極大比例無法透過。通過了,業委會就是合法組織。通不過,就是非法組織。所以,沒有備案的業委會,所有決議無效。

    至於通不過的原因,有很多種,相關部門會給一個書面答覆。這些面上的問題必須解決,或者說要從頭再來。背後的事情,就是見不得光的。有時候,政府部門故意拖延,各種不組織成立籌備組,不制約地產公司提供資料,然後業主自行開展的所有工作,最後被他們否決。

    可以說,政府相關部門和地產公司,物業公司沆瀣一氣,他們的目的就是要維持現狀,阻礙業委會的成立。這和國家立法原則相背離,但是老百姓只能忍著,你想起訴,都不知道起訴誰。

  • 3 # w苦行僧

    看了提問者的提問,心裡挺難受的,我們的社會怎麼了?這可是一個普通常識啊!小區業主委員會沒有備案就是非法的,它所簽訂的合同當然是無效的,況且業主委員會也沒有權利擅自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是經過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後要召開第一次業主委員會會議,選舉出主任、副主任並向屬地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後,必須透過備案才是合法的。因此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必須遵守《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在屬地街道辦,居委會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並透過備案。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彙報物業管理執行情況;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3.聽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執行情況;4.監督小區內業主規約的執行情況;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因此業主委員會只能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是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事情,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

    總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及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否則就是非法的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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