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運營商產生背景:
2012年6月28日,工信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布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明確了民營資本進入的八大領域。內地將扶持民營資本實質性進入基礎電信領域,力爭在行動通訊試點業務方面推出一批民間示範企業,增添電信市場競爭活力。
2013年1月8日,工信部出臺《行動通訊轉售業務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後,業內普遍認為,虛擬運營商設立已成必然,因為該檔案規定,“基礎電信商應保障在試點期間至少與2家以上轉售企業合作”;但其中也明確轉售業務商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且不能自建網路、無號碼資源,地位將類似於SP企業,這說明要依賴三大運營商才能生存。
為保證該試點實施,工信部的檔案規定了強制措施:即要求“擁有行動網路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保障在試點期間至少與2家以上轉售企業簽署合作協議,並開展合作”。也就是說,三大基礎電信運營商必須在2年內與2家轉售企業合作。
虛擬運營商就像是代理商,他們從移動、聯通、電信三大基礎運營商那裡承包一部分通訊網路的使用權,然後透過自己的計費系統、客服號、營銷和管理體系把通訊服務賣給消費者。
目前也沒有虛擬運營商轉網至基礎運營商相關政策及規定,並且轉售後後期再次回購也不太可能。
虛擬運營商產生背景:
2012年6月28日,工信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布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明確了民營資本進入的八大領域。內地將扶持民營資本實質性進入基礎電信領域,力爭在行動通訊試點業務方面推出一批民間示範企業,增添電信市場競爭活力。
2013年1月8日,工信部出臺《行動通訊轉售業務試點方案》(徵求意見稿)後,業內普遍認為,虛擬運營商設立已成必然,因為該檔案規定,“基礎電信商應保障在試點期間至少與2家以上轉售企業合作”;但其中也明確轉售業務商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且不能自建網路、無號碼資源,地位將類似於SP企業,這說明要依賴三大運營商才能生存。
為保證該試點實施,工信部的檔案規定了強制措施:即要求“擁有行動網路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保障在試點期間至少與2家以上轉售企業簽署合作協議,並開展合作”。也就是說,三大基礎電信運營商必須在2年內與2家轉售企業合作。
虛擬運營商就像是代理商,他們從移動、聯通、電信三大基礎運營商那裡承包一部分通訊網路的使用權,然後透過自己的計費系統、客服號、營銷和管理體系把通訊服務賣給消費者。
目前也沒有虛擬運營商轉網至基礎運營商相關政策及規定,並且轉售後後期再次回購也不太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