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於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輸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提交下列檔案:(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後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 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 限期改正期間;
(三)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透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於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輸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提交下列檔案:(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後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 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 限期改正期間;
(三)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透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 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 限期改正期間;
(三)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透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