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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523065504398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國家網路安全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在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明知”,就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所謂“網際網路接入”是指透過特定的資訊採集與共享的傳輸通道,利用相關傳輸技術完成使用者與IP廣域網的高頻寬、高速度的物理連線;所謂“伺服器託管”,是指為了提高網站的訪問速度,將您的伺服器及相關裝置託管到具有完善機房設施、高品質網路環境、豐富頻寬資源和運營經驗以及可對使用者的網路和裝置進行實時監控的網路資料中心內,以此使系統達到安全、可靠、穩定、高效執行的目的;所謂“網路儲存”,是指將儲存裝置透過標準的網路拓撲結構連線到一群計算機上,目的在於幫助解決迅速增加儲存容量的需求,簡單的說就是將電腦上的東西存放在網路上。網路儲存結構大致分為三種:直連式儲存(DAS:Direct Attached Storage)、網路儲存裝置(NAS:Network Attached Storage)和儲存網路(SAN:Storage Area Network);所謂“通訊傳輸”,是指由一地向另一地進行資訊的傳輸與交換,簡單的說,就是資訊的傳遞。其目的是傳輸訊息然而,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們對傳遞訊息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本罪是結果犯,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何為“嚴重情節”,有待於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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