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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秋宜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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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工作者霍顏回
首先一般嫖娼不是犯罪,只是違法行為,因此不存在定罪的問題。除非自己患有嚴重性病,故意傳播,造成嚴重後果,可能構成傳播性病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第二,很明確的說,嫖娼即便沒有當場抓到,事後被公安機關發現,也可能被行政拘留,完全看證據的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只有違法行為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得處罰;沒有違法行為人供述,其它證據可以證明違法行為人供述的,也可以處罰。轉賬記錄就是重要的書證,如果再有賣淫女的供述,雙方轉賬記錄一致,再有其它證據,公安機關完全可以行政拘留。
第三,賣淫嫖娼違法行為一般都是被處理過人員,有一定的反偵察能力,公安機關現場抓獲的畢竟是少數,公安機關往往都是抓住賣淫女以後通過電子證據再發現嫖娼人員。尤其是破獲組織介紹賣淫刑事案件後,會抓獲一大批嫖娼人員予以行政處罰。
因此,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現在部分官員素質也是每況愈下,在辦案過程中,組織部需要調取即將提拔的違法犯罪記錄,就發現一個年輕官員的嫖娼史,讓領導也大吃一驚,提拔也受到了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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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賤賤的IGWXZ
一、嫖娼是違法行為,要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需要有違法事實與證據。事後追究,如果沒有證據,若只有單方面人的口供,定罪,證據鏈不足,派出所會存在證據不力,導致無法依法處罰的 二、違法行為人,對於違法行為在警方沒有掌握有力證據時的抗辨行為或對抗行為,是公民的選擇權或抗訴權。但是被指認後,行為人同時也承認了,會被坐實違法事實而受到治安處罰。 三、其屬於治安處罰或行政處罰範圍,執法中必須有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非現行即缺乏直接或有效證據,處罰證據不足不可以執行處罰。 四、根據相應法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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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閒事局子
題目隱含陷阱,讓人如何做答?是想問嫖娼事實存在,僅僅沒有被當場“抓到”,而憑事後轉賬記錄,能否定責?是這個意思吧!如果對方承認,再加上這個轉賬記錄,完全可以定責。既然嫖娼了,定你責不冤吧!如果僅僅因為當時沒有被發現,就逃脫了應該受到的懲戒,那這才是最大的不公正。所以,你這個問題,提的,有點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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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雲南王國棟
從證據的角度來看,轉賬記錄只能證實你某年某月某日通個人賬戶轉了多少錢給對方,不能證實這筆款項的實際用途。需要綜合其他證據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被法院採納認可!單憑轉賬記錄,不能認定你有嫖娼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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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編劇小魏
只有轉賬記錄證據不能成立的!如果周邊有攝像頭,有來往記錄!這樣就實錘了!一般那個大型涉黃洗浴,按摩,KYV等查抄了!用轉賬記錄和錄影可以傳喚!但也看公安局追究不!一般不會!二班情況下會打電話通知來交罰款!反正做賊心虛!都會乖乖來交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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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元勝55695266
以前就有過地方警方這樣幹過,通過調取消費轉賬記錄,然後約談了幾百人,警方證據雖然不足,但是一句話就可以嚇死你,就是這這個轉賬記錄通報給你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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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清風撫山1
只是嫖娼的話,沒有當場抓到就沒事,就算給錢了了,你可以說沒幹!啥都沒幹,自己覺得這是違法不道德的,不想幹了,要回錢覺得丟人,就錢也不要了,嫖也沒嫖。。。這個說到底嫖娼又不是犯罪,沒有當場抓到,警察哪裡有有空專門來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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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高原礫石
在法制社會,不會被定罪,因為這隻能證明你轉款了,並不能證明轉款是否違法,而這是需要警方提供證據的,不需要你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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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撒哈拉魚翁
嫖娼跟婚外情一樣,沒有捉姦在床都不算的,僅憑轉賬來定性,社會豈不是亂套了?敲詐勒索比比皆是了!不要誤導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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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浦江朱哥
簡單來講,單單隻有轉賬記錄,不是完整的證據鏈。
但,轉賬記錄上有時間,只要在這段時間找到可以證明你和手機一起出現在嫖娼現場的證據,或者在現場有你出現的視訊錄影和其他物證,你違法的事實就找到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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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笑三少啊
都什麼時代了,還去嫖娼!國家掃黃打黑也不是一天兩天了,怎麼失足婦女還沒消失?
男人啊,不要用下半身來思考,不要解釋說,喝多了腦袋一時發熱,經不住別人勸啥的,如果你還沒成家,你想想以後遇到你的愛人,怎麼去抹掉這個汙點。如果你已經結婚,你想想你怎麼對得起你的妻子。
違法的事不要存在僥倖心理,現在大街小巷,酒店內外,到處都是攝像頭,一抓一個準。而且這事不管定不定罪,一旦被派出所查到了,弄得家裡,單位都知道了,你說你丟不丟人~這輩子估計都抬不起頭來。
所以,綜上所述,不要沾染黃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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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講,是不行的。因為轉帳記錄有很多可能,此證據並不直接指向嫖娼。一般都是傳喚當事人去詢問,雙方找不到合理解釋後,承認是性交易,然後確定。
表面上看,有口供,有轉帳記錄,是可以確認的。但其實這種處罰是有嚴重問題的。第一個問題是:公安是否有權憑轉帳記錄傳喚公民?一個人的轉帳記錄可能有很多人,這導致執法人員是否有擅自擴大傳喚範圍的問題?按照《行政訴訟法》,執法許可權和執法程式的超越,是可以推翻取得的證據和結果的!第二,轉帳記錄不明確指向嫖娼,當事人的事後口供一般是佐證不是直接證據。有記不清的,有因害怕而胡亂認帳的,有本來認識害怕老婆知道有情人而不敢說的(寧願被定為嫖娼),想不起名字的,甚至不排除受到威脅認帳的等等,這就為產生冤案有巨大空間。近年司法機關糾正的多起刑事錯案,原因很多,但其中一個巨大問題,就是證據缺乏直接指向,以事後當事人在被關押狀態下的口供來彌補證據不足,然後定罪。然後,定出大事!
《治安管理法》與《刑法》有嚴格的界限,它管理的違法案件,從政治層面講屬於”人民內部矛盾”,處罰也是以警示、教育為主的。所以,他的執法手段與程式,都應該具有嚴格的確定性,具體講,就是要有現場的證據、確定的違法指向。同時,對於公安機關辦案,也要明確分類許可權,比如哪些案件、具有哪些證據後才可以傳喚公民,不能眉毛鬍子一把抓,先傳喚,再找證據。等等。
總之,中國的行政執法一定要跳出幾千年的“衙門大堂辦案”思維,還在把當事人“供認不諱”作為取證目的與處罰依據,那已經不適應現代文明社會的發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