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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穩評說說

    租憑應是租賃。個人車輛在租賃過程中發生事故在生活中並不少見。北京的一個朋友家裡搖上三個小汽車牌號,而家裡只需用一輛,其它兩個就搞租賃了。這個問題我理解應該是問遇到正常理賠範圍之外的麻煩怎麼辦,它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一般都要經歷二次處理,即:一般意義上的處理和租賃利益上的處理。我試著從責任與事故處理的相關度分析。

    第一,承租方負直接責任,應主動處理。承租方是發生事故時的車輛使用人,理應依法依規駕駛並保證其安全。一旦發生事故,無論什麼原因,都應該主動地按照事故處理的程式和警方認定的責任,及時完成事故的處理。一般情況下,承租人應該在發生事故時,邊處理邊和租賃公司聯絡說明情況,以便在事故處理之後,承租人和租賃公司之間的二次處理。即使朋友之間的口頭約定租賃,也要及時溝通,誠實守信,信譽至上。

    第二,租賃方負合約責任,應協助處理。車輛交給租賃方後標的物使用權發生轉移,具有臨時性的特點,分別與兩頭雙方簽訂了有償合同,在車輛使用權鏈中處於中間環節,車主負責,要搞好使用人的資格審查和能力評估,對使用人負責,要搞好車輛資訊登記和保持良好狀態。事故皆因租賃而聯絡,租賃方沒有理由置身事外,協助的越到位,對事故的二次處理越有利。

    第三,車主方負兜底責任,應積極處理。車主事車輛的穩定物權人。車輛事故在損壞、損失和生命的傷亡上是一個沒有底限的無底洞,發生事故我們希望是最小的,但有時候事故的客觀破壞性並不依賴於人的願望而確定,這就可能導致理賠超出了保險的額度之外的賠償,。在實際事故處理中,有輕度賠償、有重度賠償、有民事賠償、有刑事賠償等等,甚至有像酒駕肇事、肇事逃逸等不能獲得賠償,而保險公司以外的租賃方和承租方,有不想賠的、有賠不了的、有賠不起的、有舉家神隱無法聯絡的等等,這個時候,車主方就要被連帶承擔所有責任,一是因為車輛行駛證上明確車輛性質為“非營運”;二是因為你是該車的合法主人;三是租賃合同的有些條款在法律面前不一定合法;四是如果承租人死亡。我認識的一個車主,把車子租給他的一個朋友,朋友開此車致多人傷亡,事故後全家失蹤,車主不僅承擔了民事賠償,還承擔了刑事責任。

    回答不夠專業,僅供探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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