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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424076759961

    對賭協議又稱為估值調整機制,是投資人為降低資訊不對稱導致的投資風險,保護自身利益,與被投資人就未來約定的事項進行的一種約定。這裡的事項可以是公司未來的經營業績,可以是限期內完成的某些事項。若被投資方在承諾期限內不能完成相關的事項,則投資方有權行使某種權利。這樣看來,對賭協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為“附生效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在生效條件未成就時,實控人按照約定行使權力。

    例如:

    你有個煎餅攤,你覺得你有能力再開一家,同樣賺錢。

    缺少攤位費。

    你原來的攤是你自己的。

    風投來了。

    對你說給你投10萬開第二個鋪子。

    開成了,年年分紅10%

    開不成,你原來的攤位歸我。

    對賭協議使投資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的保護,彷彿不用承擔任何投資風險,不管投資結果如何怎樣都有被投資人墊底,而這正是被投資人想要快速獲得大額資金的所要付出的代價。因此,對賭協議與其說是對被投資人的剝削,不如說是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對賭協議產生的根源在於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的不確定性,目的是為了儘可能地實現投資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資方利益的保護傘,又對融資方起著一定的激勵作用。

    對賭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

    在華工公司與揚鍛公司股權糾紛一案中,再審法院認為投資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對賭條款,是各方當事人基於真實意思表示所特別設立的保護投資者利益條款,並不違背《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具備履行的可能性且不會損害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亦不會構成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違反。應認定為有效。

    本案被業內認為是與目標公司對賭合同效力裁判的新突破,符合商事領域內契約自由、鼓勵交易的精神,對類似案件裁判將產生一定的示範作用。

    對賭協議的風險規避

    在對賭協議成為趨勢的現狀下,我們需要做的是最大程度上去規避對賭協議帶來的風險。

    簽訂之初,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對彼此要足夠了解,確認雙方有資格進行對賭,並正確認識對賭協議的利弊;

    簽訂時,要仔細研究對賭協議,謹慎設計條款,設定合理的達成條件及保底條款;

    簽訂後,若出現不利局面,雙方可申請調整對賭協議,使之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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