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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任勞任怨666

    第十九條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定明顯警示標誌。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採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釋義】本條是關於地質災害危險區劃定和監管的規定。

    一、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嚴重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具體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實際上,地質災害危險區可分為以下兩個區域:一個區域是可能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現象的區域,可以稱為“災源區”;另一個區域是可能因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現象的發生而遭受損失的區域,可以稱為“成災危險區”。國際上,一些國家往往把這兩個區域分開。如日本在《滑坡防治法》中,將有可能發生滑坡及其附近可能加劇、誘發滑坡的地區稱為“滑坡危險區”;將可能因滑坡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嚴重經濟損失的區域稱為“災害危險區”。

    二、在地質災害危險區應當採取不同的防治措施,禁止從事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各種活動。不同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災害種類不同,應當禁止的活動也就不同。如果是崩塌、滑坡危險區,則應當禁止不適當的挖坡腳、填方、灌溉等活動。如果是泥石流危險區,則應當禁止在溝谷中大量堆土、棄渣。特別是要注意礦山礦渣的堆放。礦渣堆放不當,在暴雨作用下容易形成泥石流。如果是地面塌陷危險區,則應當嚴格控制地下水開採。尤其是不能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進行住宅、學校和其他重要建築物的建設。

    三、為了便於管理,在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後,應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邊界上設立明顯警示標誌。尤其在進入地質災害危險區路口應當設立非常醒目的警示標誌,並註明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禁止活動的要求,說明哪些活動是禁止的,哪些活動是要嚴格審批的等,以免一些單位或者個人進入該區從事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地質災害體及時採取工程綜合治理,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單位、居民採取搬遷避讓等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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