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面積超過15000㎡的公共建築物均為重要公共建築。
重要公共建築是指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築。(《建規》術語2.1.3)
重要公共建築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生產活動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響,需儘量減小火災對建築結構的危害,以便災後儘快恢復使用功能,故規定重要公共建築應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規》5.1.3條文說明)
甲、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建規》3.4.1、3.4.2)
甲類倉庫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建規》3.5.1)
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建規》3.5.2)
對於重要公共建築,不同地區的情況不盡相同,難以定量規定。本條根據中國的國情和多年的火災情況,從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後果和影響作了定性規定。一般包括黨政機關辦公樓,人員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築或集會場所,較大規模的中小學校教學樓、宿舍樓,重要的通訊、排程和指揮建築,廣播電視建築,醫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設施、主要的電力設施等涉及城市或區域生命線的支援性建築或工程。(《建規》術語2.1.3條文說明)
重要公共建築物,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地市級及以上的黨政機關辦公樓。
2
高峰使用人數或座位數超過1500人(座)的體育館、會堂、會議中心、電影院、劇場、室內娛樂場所、車站和客運站等公眾聚會場所。
3
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地市級及以上的文物古蹟、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等建築物。
4
省級及以上的郵政樓、電信樓等通訊、指揮排程建築物。
5
省級及以上的銀行等金融機構辦公樓。
6
高峰使用人數超過5000人的露天體育場、露天游泳場和其它露天公眾聚會娛樂場所。
7
使用人數超過500人的中小學校;使用人數超過200人的幼兒園、託兒所、殘障人員康復設施;150床位及以上的養老院、療養院、醫院的門診樓和住院樓等醫療、衛生、教育建築物(有圍牆者,從圍牆邊算起)。
8
建築面積超過15000㎡的其它公共建築物。
9
地鐵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建築面積超過15000㎡的公共建築物均為重要公共建築。
重要公共建築是指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築。(《建規》術語2.1.3)
重要公共建築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生產活動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響,需儘量減小火災對建築結構的危害,以便災後儘快恢復使用功能,故規定重要公共建築應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規》5.1.3條文說明)
甲、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建規》3.4.1、3.4.2)
甲類倉庫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建規》3.5.1)
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建規》3.5.2)
對於重要公共建築,不同地區的情況不盡相同,難以定量規定。本條根據中國的國情和多年的火災情況,從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後果和影響作了定性規定。一般包括黨政機關辦公樓,人員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築或集會場所,較大規模的中小學校教學樓、宿舍樓,重要的通訊、排程和指揮建築,廣播電視建築,醫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設施、主要的電力設施等涉及城市或區域生命線的支援性建築或工程。(《建規》術語2.1.3條文說明)
重要公共建築物,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地市級及以上的黨政機關辦公樓。
2
高峰使用人數或座位數超過1500人(座)的體育館、會堂、會議中心、電影院、劇場、室內娛樂場所、車站和客運站等公眾聚會場所。
3
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地市級及以上的文物古蹟、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等建築物。
4
省級及以上的郵政樓、電信樓等通訊、指揮排程建築物。
5
省級及以上的銀行等金融機構辦公樓。
6
高峰使用人數超過5000人的露天體育場、露天游泳場和其它露天公眾聚會娛樂場所。
7
使用人數超過500人的中小學校;使用人數超過200人的幼兒園、託兒所、殘障人員康復設施;150床位及以上的養老院、療養院、醫院的門診樓和住院樓等醫療、衛生、教育建築物(有圍牆者,從圍牆邊算起)。
8
建築面積超過15000㎡的其它公共建築物。
9
地鐵出入口、隧道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