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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子非魚焉能懂

    民事糾紛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財產關係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係方面的民事糾紛。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的民事糾紛是婚姻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合同糾紛、房屋產權糾紛等。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和方法如下:

    1. 自力救濟:

    ①自決:糾紛主體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

    ②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2. 社會救濟:

    ①調解(訴訟外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②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①民事訴訟: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②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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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社交恐懼症的人性格都一樣嗎?把你們的性格評論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