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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很多放貸類犯罪,比如說套路貸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這幾類案件都有一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他們往往都會涉及眾多的投資者或者是借款人,也就是傳說中的涉眾型案件。對於這類涉眾型的案件,警方經常會核查一個問題,就是涉案平臺或者被告人是怎麼獲取到他的客戶資訊的。

    如果是透過非法的方式獲取,警方有可能增加指控一個罪名就是侵犯公民資訊罪。當然這種情況在當前很多套路貸或者是放貸型案件中出現的更多。

    而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平臺獲取客戶資訊的方式往往是沒有什麼太大問題的,比如說 p 2 p 平臺,平臺主要是獲取流量,而對於客戶資訊本身是客戶自己檢視相關投資標的之後自己填寫的,這種獲取客戶資訊的方式是經過客戶同意的。類似的情況也包括一些線下門店型的理財公司。但是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放貸團隊而言,他們獲取客戶資訊的方式就多種多樣了。

    如果是透過一些機構購買,甚至是竊取的方式,那就是構成了侵犯公民資訊罪。比如說某一個網貸平臺,合法的獲取了很多客戶的個人資訊之後,將相關資訊售賣給另外一個放貸的機構,這種行為雙方都會構成侵犯公民資訊罪。

    如果是在套路貸案件中遭遇到侵犯公民資訊罪的指控,從辯護律師的角度來講,首先應該觀察的是公訴方或者警方偵查所指控的,行為模式到底是不是一種侵犯行為?

    也就是被告人獲取或提供相關公民資訊的方式是不是合法?比如當前很多放貸類案件中,很多放貸團隊是透過一些第三方的借條平臺釋出自己的廣告資訊,使用者看到廣告資訊之後填寫自己的借款需求和個人資訊,然後第三方借條平臺通過後臺或者是放貸團隊直接獲取相關的客戶資訊,這種方式應該是就是合法的。另外還要重點核查獲取的相關客戶資訊,到底屬不屬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中規定的個人資訊。

    所謂個人資訊,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而警方在辦理這類案件時,具體的個人資訊就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它們可能是以物證書證電子資料等等形式存在,但是他們到底是不是公民資訊,還是一連串根本無法識別的程式碼,或者僅僅是隻是一堆無效的名字,無法結合其他資訊識別個人身份,那就可能不屬於公民資訊。

  • 2 # 趙宇宏

    不一定,出現了侵犯個人資訊犯罪只是個案,套路貸一般涉嫌的罪名即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放貸罪等,暴力催收的話,還涉嫌尋釁滋事罪、致人受傷的話還涉嫌故意傷害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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