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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appy影視混剪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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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工傷保險辦理中儘量不要辭職,因為我認為你也不差這一段時間的辭職,所以說在工傷保險整個全部辦理完成以後,那麼在辦理辭職這樣的話對於自己來說是比較有利的。首先你作為工傷,那麼出現這樣的問題的話,那麼作為工作單位來講,他就要依法申報你的這個工傷保險,如果確實符合條件的話,在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之內,作為企業單位還會正常的承擔你的工傷保險。
所以說在工傷保險報銷的過程中,對自己來說也是比較有利的,這個是一個方面。另外一方面就是自己已經受了工傷,所以說無需再回到工作崗位上去工作了,那麼你的目的就是享受到這個工傷保險的全額報銷待遇,同時還應該享受到工傷,保險的一個津貼的待遇,當然這兩方面待遇享受完成之後,那麼你完全可以提出離開工作單位,這個是無可厚非的。
所以說不要急於這麼一會兒,工傷保險,在辦理的過程中一旦出現什麼意外的話,那麼將來你離開工作單位,甚至有可能享受不到工傷保險,這樣的話對自己來說就是得不償失的,我們一定要正常享受完成工傷保險之後,那麼再去辦理離職對於自己來說才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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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工傷期間,單位是不能要求員工辭職或者辭退員工的,如果本人填寫辭職單之後,按照辭職處理。如果單位此時辭退員工,單位需要除工傷費用以外,支付員工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索賠。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