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人通行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服從一定的指揮,否則現代交通必然一片混亂,車輛、行人毫無安全可言。 下面,我們著重說說因緊急避險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
“緊急避險”,是指為國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犧牲較小利益而保全較大利益的行為。緊急避險的物件不限於危險製造者。緊急避險構成的必要條件,必須是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免受損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緊急避險的前提是必須受到現實危險的威脅,即危險必須現實存在,且已威脅到上述合法權益的安全。危險的來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可能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過錯導致危險、飼養動物導致危險等,緊急避險必須是迫不得已採取的,且保全的利益應大於受損害利益。中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由此可見,在交通事故中,如果緊急避險人採取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則緊急避險不能構成免責事由,當事人仍需按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反之,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責任。
車輛、行人通行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服從一定的指揮,否則現代交通必然一片混亂,車輛、行人毫無安全可言。 下面,我們著重說說因緊急避險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
“緊急避險”,是指為國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犧牲較小利益而保全較大利益的行為。緊急避險的物件不限於危險製造者。緊急避險構成的必要條件,必須是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免受損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緊急避險的前提是必須受到現實危險的威脅,即危險必須現實存在,且已威脅到上述合法權益的安全。危險的來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可能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過錯導致危險、飼養動物導致危險等,緊急避險必須是迫不得已採取的,且保全的利益應大於受損害利益。中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由此可見,在交通事故中,如果緊急避險人採取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則緊急避險不能構成免責事由,當事人仍需按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反之,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