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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群益律師事務所

    感謝邀請。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要結合婚前協議的內容來進行判斷,約定婚姻保證金的目的是什麼?中國《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也就是說對於擔保行為,一般是發生在經濟活動中,如果以保證金的方式限制婚姻自由,通常情況下會認定違法公序良俗。從另一方面來講,還是要看這個保證金的性質是什麼,內容是如何約定的,不能排除實踐當中會存在一定的爭議。

  • 2 # 馬含鈺律師

    首先,在法律上,沒有婚姻保證金確定的概念。

    其次,經過對題主問題中婚姻保證金含義的揣摩,題主想要表達的可能是以婚姻為基礎一方支付給另一方一定金額的保證金,當婚姻關係解除(可能需要在一方過錯導致解除的情況下)時,無過錯方不與歸還保證金的約定是否有效。

    我認為,保證金在民法上的含義是指基於某些合同法律關係而使用的保證性質條款,但是婚姻關係不屬於合同關係,使用保證金進行婚姻約束,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

    據一個例子,婚姻中“淨身出戶”的保證書無效,因為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同理,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的保證金約定應為無效。

    希望對題主有幫助。

  • 3 # 北京儒德律師事務所

    首先,您提及的婚前協議,要明確保證金是保證的什麼內容。

    其次,雙方在沒有締結婚姻期間,婚姻是自由的,若婚姻保證金是為了保證婚後不離婚,這屬於無效條款,違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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