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還處在哺乳階段,本著有利於嬰兒的發育成長考慮,一般會考慮判由母方撫養。
但是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嚴重疾病,或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比如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這種情況下就會判給父方。
再有如因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者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此種情況下,如子女隨父方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一般也會判給父方。
如果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從這點上來看,題主已獨自帶孩子兩年,在情感上和責任感上是明顯佔優勢的。
不過,如果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以及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優先考慮。
同樣的,如果而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不利於和子女同住的嚴重疾病,也會考慮將子女判由另一方撫養。
因為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還處在哺乳階段,本著有利於嬰兒的發育成長考慮,一般會考慮判由母方撫養。
但是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嚴重疾病,或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比如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這種情況下就會判給父方。
再有如因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者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此種情況下,如子女隨父方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一般也會判給父方。
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如果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從這點上來看,題主已獨自帶孩子兩年,在情感上和責任感上是明顯佔優勢的。
不過,如果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以及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優先考慮。
同樣的,如果而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不利於和子女同住的嚴重疾病,也會考慮將子女判由另一方撫養。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