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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快到毛毛哥碗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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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米可咪可人
非常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員工因個人原因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的唯一要求是員工必須提前30天書面形式提出並做好工作交接。至於這30天內公司怎麼安排,這屬於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範疇,並無法律規定這30天內企業不能讓你開始做新的任務。
個人建議口頭辭職不行,一定要書面,並且註明提交辭職信的日期,那麼從提交辭職信的那天算起滿30天,你就可以離職走人了。哪怕公司新任務沒有完成也不是你的錯了。
離職期間,從職業道德方面來講,你應該兢兢業業上班,這跟一個人的品質和負責能力有關係,我個人覺得只要你在職一天,你就要做好本職工作一天。世界說大不大,說不定哪天就遇到了,如果你給人的評價和影響很好,對你將來的職業生涯還是有幫助的。
你說在上班期間,不付工資,我覺得是不合理的。上班期間,上的每一天班都是有勞動報酬的,公司是沒有權利不付薪水的。
7月上旬提出離職,8月公司還給你安排工作,並不計算工時。首先你要明確你們公司的離職流程,是否是提前一個月申請,還要明確你的崗位,如果你是職能崗位,在沒有正式辦理完離職手續,那你就有義務站好最後一班崗,並和新來的員工做好交接,畢竟交接工作是個良心活,我們要有自己的職業素養,如果你是業務崗,你可以暫時暫停你的業務開展,做好工作交接。如果你的離職手續已經辦理完畢,如果是一些不太耽誤精力的工作,能幫一下就幫一下吧。畢竟一個團隊那麼久了,也給大家留個好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