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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路閃電恩恩還拉風

    因為改變主意,所以違約,但是做為甲乙雙方不能隨意違約否則,後果是沒誠信,不尊重。違背道德。最終讓自己一文不值。

  • 2 # 憂城灬半邊星

    首先,我想告訴你,你是不是走錯片場了?

    對於跳槽多次事件,其實,對於許多公司打壓員工有原因。許多老闆為己利益,不惜犧牲自己的員工作為墊腳石,使用後直接拋棄。

  • 3 # 金陵訟師

    跳槽無非心累了、錢少了

    跳槽人也都是權衡利弊過的,不管實際結果如何,至少在跳槽時,他的主觀思維是支援自己跳槽的,認為跳槽是利大於弊的。

    至於480W違約金,法律上能不能支援暫不定論

    如果法律最終支援480w違約金,那麼實際上跳槽人從單位獲得的賦能價值是值這個金額的,即便付違約金,考慮到跳槽人實際收益,這也是對等的,法律不允許以高額違約金的方式限制勞動者的擇業權,但跳槽人需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

    所以跳槽就像離婚一樣,屬於個人自由,沒什麼好說的,你覺得好的不見得別人也覺得好。

  • 4 # 聊法人

    說一千道一萬,還是利益的問題。跳槽的原因,無非是想獲得更多的利益。對於主播的跳槽,只要主播願意承擔違約責任,那麼單方面違約又有什麼關係?法律在那裡,一個願賠,一個願意接受賠,都是自願達成的合意,這不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事麼?

    屢見不鮮的現象也不是那麼誇張。假如說主播在A公司簽約,單方違約跳槽到B公司,要是B公司願意承擔這筆違約金的話,那麼對於主播來說根本就沒有任何損失,反而與B公司重新簽訂協議獲得的利益遠遠高於與A公司簽訂協議所獲得的利益,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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