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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71779484778

    根據2012年最新的田徑規則的第125條“裁判長”,田徑裁判長的職責如下: 1、裁判長應保證本規則(和有關技術規程)得到執行,處理發生於比賽期間(包括熱身場地,檢錄處和賽後控制中心,直至頒獎儀式)以及本規則(和有關技術規程)未做明文規定的任何問題。 2、涉及紀律問題時,檢錄裁判長的監督職責應從第一檢錄處熱身場地到比賽場地。在所有其他情況中,相關專案的裁判長應有權對參加該項比賽或在比賽中的運動員進行判罰。裁判長不能代替裁判員和檢查員,但是可以根據規則,基於自己的觀察採取任何行動和作出決定。 3、裁判長應檢查所有有關的比賽成績,處理任何有爭議的問題,與(電子)測量裁判員一起監督創紀錄的成績測量。每項比賽結束後,成績單應立即由相關裁判長簽名後交給競賽秘書。 4、任何運動員如果在比賽中違反體育道德或者有不正當的行為,裁判長有權予以警告或取消比賽資格。給予運動員警告,應向運動員出示黃牌;取消比賽資格,應出示紅牌。這兩種處分均應填入成績記錄卡。裁判長做出的警告和取消比賽資格的處分應並傳達告知給競賽秘書和其它裁判長。 5、只要情況允許,裁判長可以根據任何可獲得的證據,重新做出決定(在比賽現場或出現口頭抗議時)。通常,這些重新做出的決定應在相關專案的頒獎儀式之前,或者在仲裁組作出有可操作性的決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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