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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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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方同志
描述過於簡單,很難給你個佔邊的回答。
一、“朋友家的孩子”是多大的孩子?刑法對未滿14週歲、16週歲、18週歲都是一道坎。同樣的刑事違法行為,因為年齡的差異,判罰也不同。
二、“盜竊別人的一萬二千四百元”是盜竊財物折價還是現金?這與判斷盜竊的性質密切相關。通常情況下,僅是通常情況下盜竊現金處罰要重些,盜竊財物要輕些。
三、“盜竊”方法是什麼?也就是作案手段是什麼?這對判罰有重要影響。比如盜竊現金的,入室盜竊現金不僅侵犯被害人的財產權,還侵犯了被害人的住宅權;“扒竊”現金,即盜竊被害人身上攜帶的現金,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還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在醫院盜竊病人或家屬的救命錢,這是乘人之危的盜竊……這些都屬於從重處罰的情節。
“初犯”盜竊、“認罪態度好”、“都已退回(退贓)”、與“對方達成諒解”是法官應該考慮的問題。但是上述三點所說的相關問題也是法官必須考慮的。所以“會判多長時間?”難說。
四、並非題外話我感到奇怪的是退贓“一萬二千四百元”,為何“有(又)賠對方八千五百多元”?
如果盜竊的是現金就明顯沒有道理。在退還全部贓款的同時,給予被害人適當的現金利息、因為案件的處理而受到的其他經濟損失(比如因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而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等)補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超出過多顯然本身就違法。
如果盜竊的是財物也有諸多疑問。除非盜竊的財物有損毀,或者因財物的被盜而產生了合理的損失,比如盜竊的是小貨車等運輸工具,因為盜竊致使被害人減少了經營(運輸)收入等,當然應當相應賠償。
總之,白紙黑字“賠對方”錢過多,僅是為了獲取對方一紙“諒解書”,法律不應該鼓勵花錢買“諒解”,也是變相的私罰。如果公訴,法院肯定要對嫌疑人判罰金,一事二罰不是法律的本意,說輕了是不當得利,說重有乘人之危的敲詐勒索之嫌。
當然這“八千五百多元”用於請中間人調和,送禮,相關人一起吃飯交流感情等就不能上綱上線了。
僅是本人觀點,非喜忽噴。
盜竊1.2w元,按律應該處有期徒刑1年2左右。
積極退贓按律可以從輕處罰,積極賠償受害人並且獲得受害人諒解按律可以從輕處罰。
一般這種情況的話,判緩刑的機率很大,即使判實刑,應該在6-8個月左右。
以上經驗,僅供參考,不過八九不離十了。